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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我国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选任、监督机制、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问题,其主旨是通过比较国内外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及实践,对该制度下之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利弊得失,并就如何改进与完善该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本文以求真务实之方针为指导,对国外之立法例既不盲目照搬、亦不全盘否定,力求对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所有重大问题都能作出有理有据、切合实际的理性选择。 本文之基本结构如下: 序言:简要介绍本文研究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所存在之诸种弊端、笔者研究本课题的动机、方法以及目的。 第一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本部分阐述了破产管理人设立的必要性,探讨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并对我国法所使用之称谓与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进行了比较分析,之后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特征进行归纳,为后文的展开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 第二部分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本部分以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主体、资格以及变更与解任问题为契入点,进行了比较法上的观察,揭示了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弊端,并指出:我国应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坚持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同时,应赋予债权人会议以异议权;大力提倡从专业人士中选任破产管理人,规定其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推动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向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三部分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本部分阐述了对破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