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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不仅审核流程较为简化,而且在发行成本、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都不够高,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受到了青睐,已经成为自股权改革以来,众多上市企业争相选用的融资方式。除此之外,上市企业通过实施定向增发策略,还能够实现对优质资产的吸纳、扩大股东控股权、引入战略投资主体,可以说在当前资本市场越来越成熟的背景下,定向增发是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通过调查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市场监管体系的不完善、资本市场不完全的信息公开状态以及我国针对性法律的欠缺,大多数企业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未能进行规范化、科学化操作,一些企业甚至将定向增发视为利益套取或利益制衡的工具。 对于北京银行而言,之前其定向增发事件在业内被议论纷纷,同时也受到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很多学者指出尽管这家中国最大的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定向增发实现了一定规模的融资,但是整个过程实则是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与同行相比,北京银行本身由于实力较强拥有一定的发展优势,然而为了增强核心资本,却突然选用了额度高达118亿元人民币的定向增发手段,不仅发行价格偏低,在发行前后还出现了大股东减持、高额分红等状况,其真正目的令人质疑。在此之前,中小股东发起了网络2亿股的网络投票,多数市场主体强烈反对这种行为(反对票达到1.6亿股),但北京银行依然坚定不移地执行定向增发方案。文利用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掏空理论,在对国内外研究文献系统回顾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制度背景,选取北京银行为案例,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上市企业通过定向增发欲要达到的真正目的,以及其中存在的利益输送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了北京银行定向增发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研究结果显示:北京银行在并非迫切需要融资的情况下进行定向增发,为了讨好上市公司大股东,采用了危害中小股东的手段,如,对盈余、定价基准日、发行时间的控制,定向增发策略执行后的高额分红等等。 通过对北京银行定向增发事件背后存在利益输送的原因及问题的案例分析,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预防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进行利益输送,损害中小股东利益:首先,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针对上市企业的定向增发,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出台专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格落实惩罚措施,抑制上市企业的违规行为。其次,构建健全的定向增发价格体系。当企业的定价基准日确定之后,应当将该日期之前的20个交易日平均股价作为增发价格,从而较好地维护多数认购主体的利益。再次,不断拓宽融资渠道,使企业合理选用融资手段,提高广大中小股东对股权认购的参与度,有效杜绝利益输送现象。最后,强化事后追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补充,充分发挥法律约束的作用,采用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具有定向增发意向的上市企业不敢触碰红线。职能部门应当增强执法力度,对定向增发的方案、措施、预案等进行严格把控,健全审批程序提高增发门槛。当利益损害出现之后,无论是评估公司还是会计事务所都应当被纳入责任追究的范畴,借此严厉打击定向增发过程中的违规或违法行为,促使上市企业规范定向增发操作,保护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