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兴产物,经历了从国外向国内引进的一个过程。现阶段是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期,在行业不断演变发展的同时,P2P网络借贷的商业融资模式也是纷乱复杂,不再是成立之初那样的纯中介无担保模式。网贷平台为了扩展互联网业务,解决融资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出现平台担保以及第三方担保等经营模式。网络借贷平台自身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等模式,在我国信用信息不完善和投资者风险承担意识不健全的环境下的确对P2P初期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然而,这种担保模式下将原本分散于投资者的风险集中到担保方身上,引入担保也会异化平台定位并带来监管问题,相关的担保方并不具备担保资质,极易触及金融杠杆。实践中行业风险并未降低,网贷平台跑路倒闭也成为媒体对P2P行业报道里的高频词。P2P网贷终归回到点对点交易、风险分散的本质,担保不应当也没有能力一直兜底风险。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范框架,而在网贷发源地的英美两国对此早有相关规定。英国的P2P网络借贷由金融行为监管局统一管理,在美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只是扮演纯粹的中介,不对贷款进行担保,并且引入第三方资金存管机制。此外,国外代表性网贷平台如英国RateSetter平台和德国friendsurance公司,在坚持无担保的纯中介模式基础上设置风险保证金和建立保险制度。于此,我国有必要借鉴英美等国的相关做法,通过建立以银监会为主导的非审慎监管机制,规范风险保证金的管理。同时,结合金融杠杆重点审查第三方担保公司的资质,网络借贷平台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出借人的利益。立足于我国具体可操作的法律实践,提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