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矿产资源是自然界赋予人类宝贵而有限的财富,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来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矿产业也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基础作用。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而来的矿业权作为整个矿业经济中重要的一环,其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的重要途径。在行政权不断扩张的今天,鉴于我国矿业权市场受到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的现状,如今对政府在矿业权市场中的定位及行政权控制研究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如何创新性地解决矿业权市场建设中的行政权规制问题,如何使各项民事权利得到最广泛的保护、行政权力得到最正确的行使,也越来越得到学界的关注。本文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对行政权介入矿业权市场的界限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探讨研究,以期使矿业权市场的运行更加规范,矿业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加切实的保护。也希望通过相关对策和建议的提出,使行政权与私权能够在良好的秩序下互相促进,朝着更加和谐的方向发展。论文共分为四大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矿业权市场的基本理论进行解析。首先回顾了矿业权的历史,然后阐述了矿业权的学理概念、其特殊属性和权利参与主体,最后展开到矿业权市场,论述了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内容和基本特征。作者认为,首先明确矿业权的概念及其权利的特殊性,有助于深入研究如何选择恰当的规制方式来管理矿业权市场。因为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一环,只有在各种权利关系及性质都明晰的前提下,才能够透过权利本身,深入挖掘权利背后所应存在的权力控制模式,找到针对矿业权合理的管理和介入方式,最终实现矿业权市场中各主体权利的合理实现和保护。第二部分探讨了矿业权市场中行政权能的现状。通过分析当今我国行政权作用于矿业权市场的表现及存在的问题,从实践和法理两个层面提出了当前矿业权市场包括行政权的缺位、越位及“错位”在内的诸多问题,并以山西煤炭市场“整合”为例重点提出了政府在管理中的权力越位现象。作者认为规范的行使行政权不仅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治国理念下的必然要求,还是引导矿业权市场健康、蓬勃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保护私权利的重要性也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由此可见,明确矿业权市场中行政权的合理界限刻不容缓。第三部分是矿业权市场中行政权的法理分析和比较法借鉴。从这一部分开始,对行政权究竟应该以何种身份存在于矿业权市场中进行深入探讨,并通过与矿业权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澳大利亚,进行管理方式上的对比,得出行政权的有限介入理论。正是由于政府在矿业权市场中身份存在特殊性,才极易导致出现各种行政权介入不合理现象。因此这就要求政府管理矿业权市场时应当将坚持依法行政,尊重私法领域自治,追求利益平衡、合比例行政作为基本原则,坚持行政权对矿业权市场的有限介入。第四部分是行政权存在于矿业权市场中的合理界限研究,也是这篇论文研究的重中之重。首先明确的是政府在矿业权市场中应有的基本定位,即政府究竟应该处于一种什么位置上,以一种什么身份来规制矿业权市场;其次是行政权在一级市场中的合理规制,提出了从主体资质认定方式、审批授予流程、环境保护监督等方面来具体改进政府的行为;再次是行政权在二级市场中的适当介入,主要是转让和强制收回方面,要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是纠正行政权的错位现象,针对采矿许可证吊销的问题,从法律上分析了物权与行政许可权的关系,得出许可证吊销的后果并不应导致矿业权人所拥有的民事权利的灭失,通过以上论述,作者期望行政权错位现象得到纠正,使行政权在矿业权市场中找到合理的介入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