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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相对人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警告、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性方式,并施以利益诱导,促使相对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之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因为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灵活性等特点,使得行政指导自二战以来首先在日本,20世纪后期陆续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出现并逐步发展,成为现今市场经济国家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指导作为对传统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补充和一种灵活有效的行政活动方式,起着补充和替代、辅导和促进、协调和疏通、预防和抑制等积极作用,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因实施行政指导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和问题。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指导出现相对较晚,不足之处颇多。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案例研究等方法,在对行政指导的概念、性质、行为方式、作用进行介绍的基础上,结合“富阳市新天龙矿粉有限公司因其探矿权补偿事宜起诉富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例,以小见大,分析总结行政指导目前在我国存在的一些问题:行政指导内容不全面不合理;行政指导制定程序不透明,行政相对人缺少参与行政指导制定的机会;行政指导过程中经常出现变相、隐性强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有限,司法审查形式化;行政指导中存在的举证责任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行政指导应遵守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指导制定程序的法定化,保证相对人参与行政指导制定的机会并有申辩的权利;完善行政指导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监督救济途径,司法审查应注重实质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规范因行政指导遭受损失的相对人获得行政赔偿或补偿;举证责任方面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