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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犯罪是一类新型的金融犯罪,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交易秩序造成了重大破坏,使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遭受极大损害。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与繁荣,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越来越凸现出来。证券期货犯罪有一个重要特点,即证券期货犯罪往往是行为人在其职业活动和业务活动中实施的,行为人实施犯罪其实是利用了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从业资格。如果剥夺了行为人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就从根本上使行为人丧失了犯罪能力。资格刑的出现,就是扮演了这样一个角色。剥夺犯罪人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格刑,具有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不可替代的功能,是完善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罚体系的必然要求。资格刑在惩治证券期货犯罪中有着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我国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中的“禁止从业”行政处罚为资格刑的适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然,在资格刑与资格罚的关系问题上,首先要明确资格罚不能取代资格刑,然后必须对两者在法条内容、适用方法、适用程序方面的衔接进行有机地协调,如此方能使资格刑的实践应用顺利进行。为了弥补资格刑的缺陷、完善资格刑的体系,必须设立复权制度与资格刑相配套。复权是指对于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处资格刑的犯罪人,在其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提前恢复其被剥夺的资格,它是一种刺激受刑人悔过自新的激励机制,有利于消除刑罚过剩、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将其与资格自然回复、赦免、前科消灭和减刑等制度进行比较,充分揭示了复权制度的内涵与特征。同时,本文对复权适用的时间条件、实质条件、程序条件以及复权的撤销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单位是构成证券期货犯罪的重要主体,因此不得不对单位资格刑问题加以重视。由于单一的罚金刑难以起到惩治和预防的作用,所以资格刑是惩治单位证券期货犯罪必不可少的刑罚方法。本文对适用于证券期货犯罪单位的资格刑进行了一番分析,认为惩治单位证券期货犯罪的资格刑,只能是剥夺该单位利用来实施证券期货犯罪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而非其他资格。最后,笔者以立法设计作为整篇论文的结论性成果,从刑法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对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资格刑进行了初步的法条设计。在刑法总则中,是对增设资格刑的原则性规定;在刑法分则中,是对四个主要证券期货犯罪的资格刑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