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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的“九民会议纪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8日正式对外发布的,以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缓解企业融资难,平衡利益主体关系为导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国致力于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改善,但是作为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常用的估值调整协议,虽然研究的热潮已经过了好几年,其效力问题仍然悬而未决,法院裁判的思路大多还是沿用“海富投资案”所形成的裁判规则,造成投资者的积极性不高。“九民会议纪要”涉及估值调整协议的内容其意义在于:首先将人们俗称的“对赌协议”明确为“估值调整协议”,使“对赌协议”有了权威和准确的称谓,本文也使用了这一正式规范的概念;其次,对估值调整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和更具包容性的阐释,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原来以判例肯定的裁判原则,使之更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更有利于鼓励投资和优化营商环境。本文以营商环境法治化为背景,以“九民会议纪要”为新的视角,以鼓励投资创业为落脚点,从“海富投资案”三次裁判引出估值调整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合同法理论和公司法原则进行双重剖析与再探讨,分析“九民会议纪要”关于估值调整协议效力规定的价值与不足,提出“九民会议纪要”后估值调整协议效力认定的对策跟进。全文大框架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绪论、正文和结语。绪论:该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包括可能存在的创新点;后面主要是就研究的现状进行了综述和研究方法进行了概括。第一章:估值调整协议与“九民会议纪要”。首先介绍了使用“估值调整协议”这一规范性概念的原因,接着分析“九民会议纪要”关于估值调整协议的规定与营商环境法治化和鼓励投资创业的关系。第二章:估值调整协议效力溯源与理论解构。以“海富投资案”三次裁判为切入点,引入估值调整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合同法理论和公司法原则进行双重剖析。合同法理论上估值调整协议效力认定的关键:合同前置判定。公司法原则上重新定义法定资本制之外,综合财务指标和商法理念等综合判断其效力。第三章:“九民会议纪要”关于估值调整协议效力规定的价值与不足。“海富投资案”判决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九民会议纪要”原则上肯定了公司参与估值调整协议的效力并对“海富投资案”后的审判实践进行了完善和创造,但其相关规定与《公司法》特别是第74条和第166条存在矛盾与冲突。第四章:“九民会议纪要”后估值调整协议效力认定的对策跟进。主要是:强化商事审判理念,平衡利益主体关系;建立统一分配制度,确立合法可用的赎回资金来源;以及推动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促进公司法与合同法的协调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