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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该问题的研究较为完备,已形成各自不同的理论体系,并且根据各自的立法、司法传统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长期以来,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我国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早期理论界的研究较多地停留在举证责任概念、性质的争论上,未能从更深的层面上去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而近期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有长足的进步,但整体思路仍然不够明晰。我国现行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未有具体化、明确化的规定,也给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留下了灰色的区域。笔者尝试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两大法系国家学者关于举证责任含义的观点、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及立法例进行研究,探讨了影响举证责任分配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价值取向及举证责任分配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并根据我国立法现状的不足之处,从举证责任分配立法模式的选择、一般规则的重构、特殊规则的确立及举证责任分配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