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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正式法律化。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中的物权变动并不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婚姻法上的立法缺失,夫妻财产关系中的物权变动采取何种路径在婚姻法实务中往往存在争议。本文将立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理念,结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夫妻财产关系的类型为切入点,在理论上对不同类型下的夫妻财产关系中的物权变动状况进行分析,并为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立法建议。除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引出。此部分主要通过夫妻财产系中物权变动的具体案例,引出夫妻财产关系中物权变动是否需要履行物权公示等方面的争议。第二部分,夫妻财产关系中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首先,本部分将夫妻财产关系的类型分为基于法定财产制的夫妻财产关系和基于约定的夫妻财产关系两种。其中,基于约定的夫妻财产关系又分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约定)和其他的夫妻财产约定(一般的夫妻财产约定);其次,本部分介绍了夫妻财产关系中相关概念的区分,为后文的具体论述打下基础。最后,本部分介绍了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物权变动存在基于法律行为和非基于法律行为两种路径,其中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又产生了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区分。在基于法律行为的意思主义或者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物权的变动无须公示即可完成;在基于法律行为的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之中,物权的变动须经物权公示才可完成。第三部分,夫妻法定财产制中的物权变动。首先,基于法定财产制中的物权变动是否需要进行物权公示的疑问,本部分论述了法定财产制下物权变动(指夫妻共有物权的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故其无须进行物权公示;同时,本部分重点探讨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协助增值部分的物权取得,并对法定财产制中的物权变动提供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第四部分,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物权变动。本部分介绍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物权变动的争议:立法例和物权变动路径之间是否具有必然关联性、约定财产制导致的物权变动是否需要物权公示;基于对上述争议的思考,本部分重点探讨了约定财产制中的物权变动状况与婚姻当事人对概括的财产关系的约定有关,而与立法例、身份关系无关。因此,本文认为约定财产制中的物权变动为基于法律行为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约定财产制的中物权变动的立法完善提供了相应建议。第五部分,一般的夫妻财产约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本部分介绍了一般的夫妻财产约定的历史特征和扩张趋势。在此基础上,本部分又分别介绍了夫妻赠与合同、婚姻财产分割协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导致的物权变动,并提供了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