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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征收”问题是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在NAFTA还是在ICSID体制内,投资者频频对东道国基于维护环境、公共健康、经济调整等而采取的措施提出“间接征收”指控,严重威胁东道国维护公共利益的能力,促使人们认真对待投资者的私人权益与东道国的主权权力间的明显失衡问题。但无论理论、法律文书乃至于仲裁实践都无法对“间接征收”与“不予补偿的管制措施”进行明确的区分,导致类似的案件却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决结果。因而,尽管逐案考虑是必要的,但笔者尝试分析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的典型、最新案件的观点,完善区分两者的具体标准,确立相关原则,并运用于我国BIT实践的征收条款中。 区分“间接征收”与“不予补偿的管制措施”,应在坚持个案考察的基础上,采取“效果为主兼顾目的”的方法,即考察政府管制措施对投资者的经济影响,再考察该措施的目的是否基于公共利益。具言之,首先考察“经济影响”因素,即东道国管制措施的“实质损害”程度和“持续影响”问题;其次是“投资者合理期待”因素,重点考虑合理期待的时间、依据和必要的风险承担;最后考察“政府管制措施性质”因素的恰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问题。 区分“间接征收”与“不予补偿的管制措施”还应当以“国家主权原则”为思维起点考察是否存在特殊情况,以便认定政府管制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同时,贯穿比例原则在“三要素”和补偿问题中的运用,构建“认定-补偿”模型,衡平公共利益与个人投资者的根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