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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危害公共安全事故频发,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逐年提升,本文以提出案例的形式概述现今司法滥用、错用此类罪名的现况。文章通过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理论阐述,以及该罪与放火罪、失火罪的辨析,以此达到正确适用该罪以及相关罪名的要求。因此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另加导论和结论。第一章以案例的形式,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适用的基本情况和司法困境,并就相关学说进行述评和辨析,由此引申出下文有关正确适用刑法第130条条文的论述。因此本章将采用案例与理论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各方面进行详细剖析。第一章第一节的司法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那么这就给司法实务中如何具体定罪,并能罪罚一致带来了难题,也就需要我们准确地区分刑法第130条与第114条乃至第115条的关系,包括犯罪构成、刑罚适用的区别与联系,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落实刑法的合理合法执行。本文第二章通过第一节对刑法第130条行为构成即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的理论探讨与分类,明确它的归属,并为后面罪与罪的分析打下理论基础。第二节从罪过形式入手,首先阐释了现今社会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关于该罪的不同论述,其次论述了笔者的观点,即主张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形式系故意,并且就理由进行阐述,为下文的对比分析打下基础。第三章是全文的核心部分,根据以上分析,从刑法第130条的罪过形式,引申出该条的认识内容,确定该条系具体危险犯后,结合第一章提出的案例,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进行辨析。刑法第114条规定了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这五种行为方式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实施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当然构成犯罪的条件要求有所不同,罪名的表述也不同:如果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只要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过失实施犯罪行为的,则要求必须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构成的罪名分别是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决水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关于刑法第114条放火罪与第115条失火罪在罪过上的不同、故意内容的比较、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分属的比较、法定刑的衔接程度上作了分析。并且同时就此两个条文与刑法第130条条文之间本身的关系,例如第130条与第114条是不是递进的位阶关系?如此等等,也都进一步进行了分析和回答。文章通过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理论阐述,以及该罪与放火罪、失火罪的辨析,以此达到正确适用该罪以及其相关罪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