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退休法律制度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来对劳动者的退休加以规范。鉴于对退休制度的界定极为模糊,致使退休制度发展至今,在社会上引起了诸多法律问题。如形式上模糊了制度的法律性质与政策性质,内容上存在退休年龄设定过于刚性,男女退休年龄差距过大,以及快速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所面临的养老金支付压力过大等等。这些问题也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使得退休权救济途径缺失的问题日益凸显。劳动者退休权的救济得不到实现,那么对退休权的享有也就失去了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弹性退休法律制度,成为保障退休权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任务。 以保障退休权为中心,构建弹性退休法律制度,首先要明确弹性退休制度的法律性质,确认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二,要坚持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以基本劳动年限为基准设置弹性退休年龄,逐渐拉近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异。第三,退休应当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退休权与劳动权之间不应当有必然排斥的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权不应因退休而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因此,当劳动者达到退休条件后,不应当限制其继续参加劳动的权利,而是通过养老金领取比例来引导和调控劳动者做出选择。第四,借鉴域外弹性退休法律制度,设置退休年龄区间,协调弹性退休法律制度与养老制度,以养老金激励退休行为,以渐进的方式合理延迟退休年龄。最后,为了保障弹性退休法律制度全面顺利的实施,应建立行政保障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救济机制,保障退休权的实现。针对现状,实行弹性退休制度作为法定退休制度的补充,逐步的从强制退休逐渐过渡到灵活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