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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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基于人格独立的理念被赋予了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地位的内容。这与古代社会中的“男尊女卑”的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无疑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大进步。夫妻双方的地位平等,决定了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各国婚姻立法亦为维护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而介入公力救济,一旦夫妻任何一方违背法律对夫妻权利与义务的要求行事,则构成侵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不乏有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妻子不贞而给丈夫造成的精神损失可以金钱计算赔偿。英、美、法等国家把通奸、虐待等作为对夫或妻一方权利(配偶权)的侵害要负赔偿责任。从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来看,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的我国第二部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之后于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加强了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增设了一些涉及婚姻家庭领域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具体问题的规定,增强了婚姻法的可操作性,无疑使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体系日趋完善和成熟。但遗憾的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未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仅仅规定了基于夫妻之间侵权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且,侵权原因基本体现在人身权侵害方面,对财产权的侵害没有涉及。缺乏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一方面导致婚姻法律体系本身存在缺陷,另一方面必然会降低婚姻法的威慑力,造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的某些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保护落实,如家庭暴力不能有效制止,财产遭受侵害不能有效保障等。而且,只有权利、义务的规定,而没有责任的规定,这本身也是违背法理精神的。基于此,在法治观念不断深化,公民主体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强化的今天,在一直受传统家庭观念影响的我国,探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更好的维护夫或妻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尚无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想是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中引申而来的。婚内损害赔偿,是相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而言,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在不请求离婚的前提下,请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虽然婚内侵权行为非常普遍,但现今仍有极大一部分人认为,针对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由一方赔偿另一方,只是将左边口袋的钱放到右边口袋去,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未发生任何改变。同时由于婚内损害赔偿易引起夫妻矛盾的激化,不利于家庭稳定,不宜设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在现实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出现过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却不受理。笔者更偏向于支持方的观点:婚内侵权造成的损害应当得到赔偿,我国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本文的写作正是基于以上背景,笔者主要就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设想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大方。本文除结语外,主要有四部分:第一章为导论,主要是对本文的研究所要涉及的前提——婚内侵权行为进行一个清晰的界定。其中介绍了婚内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特征,简要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内侵权规制的不足,由此引出婚内侵权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这一部分还对婚内侵权责任的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我国法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时间虽然不长,但已有不少人关注,并且见仁见智,占优势的观点是应当对这一损害进行赔偿。另外这一部分还简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进路和方法。第二章,论述了我国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此为本文的写作基础和切入点。这一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内侵权行为规制的局限性。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针对婚内侵权行为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举对婚内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太窄(仅规制了五种婚内侵权行为),适用条件苛刻(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且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方),并不足以适应现代社会保护人权的需要,必须增设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以加大对婚姻当事人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救济力度。接下来分析了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及协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二者是可以并存的。最后分析了在我国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它对于完善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和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三章则着重论述了我国目前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首先,我们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可借鉴,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关于婚内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先例。其次,在平等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公民人格独立不断强化的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已具备了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思想基础、理论基础和物质基础。然后笔者对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可能遇到的一些障碍进行了解析,如该制度是否会限制性自由,是否会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是否能被传统观念所接受。第四章提出了笔者对于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设想。分别从婚内侵权行为的认定(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要件)、明确婚内侵权行为的范围、限定请求权行使的期间、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协调和赔偿执行的可行性分析(包括执行数额的确定和执行方式的选择)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证,结合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运用比较论证法、解释分析法、利益取舍法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在可行性分析中还以新婚姻法实施后中国首例婚内索赔案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本部分以多种论证方法进行制度构建的探讨,也是本文的特色之一。笔者在构思这篇文章的过程中,广泛收集资料,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分类,在分析思考之后为我所用,为本文的写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因此对学术界的前辈怀有感激之情。虽然水平有限,但是笔者还是希望能利用自己的知识积累,在对以下几个问题的研究中做出新的有益探索。首先,在现行婚姻法对于婚内侵权规制的局限性方面,现有的研究几乎未作系统深入的分析,笔者将提出自己的见解,其次,在制度构想中,要对婚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界定,笔者在坚持四要件说的同时考虑到婚内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婚内损害赔偿的执行问题,对此学者们虽然提出了各种方案,如实行强制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确立非常财产制、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确立受害方对侵权方的可期待债权等等,但总的来说仍然缺乏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笔者将立足于我国婚姻法的现状,提出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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