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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和发展虽仅经历半个多世纪,却极大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创业投资引入我国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虽然我国政府对这种投资方式给予了足够多的重视和支持,但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发展仍极为缓慢和不成熟,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在于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的不通畅,使得创业资本难以实现增值和良性循环,而顺畅的投资退出渠道正是创业投资整个运行环节的重要保障。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由于主板市场与二板市场发展不均衡、不成熟,产权市场发育滞后等原因,在数种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中,笔者认为股权回购作为一种退出方式具有独特的优势,应当成为法律和政策鼓励的方式。
本文便从这个角度出发,具体全面地分析和阐释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股权回购较之其他创业投资退出方式的优势所在,同时对其整个运行过程加以详细说明。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基本理论以及股权回购的相关理论。在这一部分阐释我国创业投资退出环境的现状,对股权回购进行可行性分析,为全文的分析打下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介绍股权回购的条件。关于股权回购,我国新《公司法》中已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应在参照我国国情和国外优秀立法例的前提下,对这一规定加以一定程度的突破,即扩大股权回购的启动事由,并对股权回购的数量和价格进行限制。同时,针对创业投资股权回购的特殊条件,从盈利性、期限性和审查性三个方面加以限制。
第三部分分析股权回购的程序。新《公司法》对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及合并时进行股权回购的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在这一基础上,笔者拟结合创业投资中股权回购的特殊性,将其基本程序分为发起、审查、协商、执行和变更登记五个步骤,并对回购程序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如企业资产评估、股权认购顺序、回购的方式和资金来源等,进行重点分析。
第四部分研究股权回购的效力。由于股权回购要通过股权回购协议来进行,因此这一部分重点分析股权回购协议的有关法律问题,如股权回购协议的成立和生效时间等,以明确股权回购的效力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