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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查明不仅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础理论问题,也是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外国法能否得以查明和适用的关键问题。在我国,由于相关立法的操作性不强,导致涉外司法实践中关于外国法查明的应用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目前,我国学者对外国法查明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主要是依据传统法学分析方法而进行的,近年来,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在国际私法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用法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外国法查明制度进行研究,通过研究方法的创新以一种崭新的视角来丰富外国法查明理论,并为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活动提供有效的指引。首先,通过立法、司法和法律新秩序的构建这三个方面阐述了外国法查明制度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紧接着阐述了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通过剖析立法领域的不足之处和司法领域的主要问题,论述了对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进行重构的必要性。其次,阐述了国际私法理论从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视角变迁,并以社会本位作为本研究的理论视角;通过分析作为法律价值评价标准的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对立统一关系,为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重构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阐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各主要国家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从中分析影响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各种因素及其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重构提供了实证依据。最后,对外国法的性质进行分析,明确外国法具有法律属性,通过分析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构成,明确了该制度的具体重构路径;紧接着以传统法学分析法与法经济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对外国法的查明主体、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外国法的解释和确认、外国法无法查明处理和外国法查明错误的法律救济这五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本文的创新点在于运用了法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对外国法查明制度中的查明主体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了外国法查明的“二元结构主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