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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对发展慈善事业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以往的基金会相比,它不仅省去了繁琐的登记注册程序,还能使委托人的意愿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我国2001年《信托法》确立了“公益信托”制度,但由于其规定有很多不足之处,导致在市场上成功的“公益信托”例子很少。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制度,这使得慈善信托重新焕发了生机,但《慈善法》仍有规定的不足的地方。对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就是为了完善慈善信托法律制度的关键一环,使监察人对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的受托人进行有力的监督,保障慈善信托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