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应当废除死刑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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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犯罪不宜配置死刑。经济犯罪是一种贪利性、智能性犯罪,经济犯罪又是一种可变性、复杂性犯罪,因此经济犯罪的特征决定了经济犯罪不宜配置和适用死刑;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罚与其所犯之罪的罪责相适应,对经济犯罪配置死刑显然违背了该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刑法尽可能少的干预社会生活,当然刑罚的配置也应尽可能使用轻刑,这应是刑罚谦抑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对经济犯罪不应配置死刑;另外,人道主义要求国家在配置和适用刑罚时要宽容,对经济犯罪配置死刑有违人道;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大国,而我国却是少数几个保留经济犯罪死刑的唯一大国,这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对经济犯罪配置死刑也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因为该公约明确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而经济犯罪显然不能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之列。我国是该公约的签字国,理应按公约要求改善刑事立法的相关事项。最后,对经济犯罪配置死刑也不利于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因为随着跨国犯罪的增多,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我们必须进行国际间的协助,但由于对经济犯罪配置死刑使我们的司法活动,难以获得司法协助,已废除经济犯罪运用死刑国家,使本应受到惩罚的犯罪分子逃脱了惩罚。总之,对经济犯罪不宜配置死刑。既然对经济犯罪不宜配置死刑,那么我们就应当废除它。本文认为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可以从以下二方面着手:首先,可以考虑从立法方面废除经济犯罪死刑,这是一个顺应时代潮流的举措,但是立法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在这期间会有人因经济犯罪而被判死刑并被执行死刑。因此,在着手从立法方面废除经济犯罪的同时,要从司法方面着手尽可能少地对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并不意味着放任经济犯罪。应深入正确认识经济犯罪的根源,从源头上给予治理,其中包括动用刑罚进行惩罚。对经济犯罪配置的刑罚应该是适合于经济犯罪特点的,真正使经济犯罪分子所受的刑罚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这样才能达到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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