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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马法时至近代,人类对土地一般以地表的平面利用为主。然而,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建筑技术的提高,人类对土地的利用越来越朝立体化方向发展。当“平面的开发利用”向“立体的开发利用”转变的时候,以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为客体的空间权就产生了。空间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它的产生为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空间利用纠纷提供了解决依据,同时也为空间的开发利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迄今为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在立法和判例上承认了空间权制度,如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但就我国大陆地区而言,在理论上对我国是否承认和引入空间权制度存在很大争议,在立法上也没有承认空间权制度,特别是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没有规定空间权制度。有鉴于此,本文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我国是否应当规定空间权制度、如何规定空间权制度予以阐述,以期能为立法及实务方面解决我国相关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本文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概述了空间权的基本理论。这部分主要从空间权的概念、空间权产生的现实基础与理论依据、空间权的性质和空间权的体系进行论述。首先,概述了我国学者对空间权概念的不同认识。笔者认为空间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并指出空间权的空间范围,即空间是“特定的空间”。其次,从空间权产生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方面说明了空间权产生的背景。再次,论述了空间权的性质。对于空间权的性质,我国存在着很大争议,笔者认为空间权不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而是对各种空间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并特别指出了空间权应当包括空间所有权。最后,分析了空间权的内容。空间权由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两大类型构成。其中,空间利用权分为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分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农地使用权和空间地役权。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分为空间租赁权和空间借贷权。由于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属于债法调整,所以本文不讨论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 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空间权立法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论述了我国空间权利用及立法现状,然后对我国空间权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出我国应当承认和引入空间权制度。在空间开发利用及立法现状方面,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和建筑技术水平不断进步,使得空间利用日益普遍。我国立法上虽然存在着规范空间利用的法律法规,但新出台的《物权法》没有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承认空间权制度。在论述空间权存在的问题方面,首先,本文指出了我国关于空间权立法方面存在的最根本的问题是我国是否承认和引入空间权制度,并指出了我国是否承认和引入空间权制度上争议的焦点体现在:1.其他制度是否可以替代空间权制度?2.引入了空间权制度后是否割裂了空间权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之间的联系,同时使得物权法律体系复杂?其次,通过分析得出我国在对待空间权制度存在两种截然不同观点的原因:我国存在法律和经济不相适应的情况、我国的空间权制度是传来的和我国配套措施不健全。最后,笔者论述了我国承认和引入空间权制度的意义和空间权不能被其他制度所代替,从而得出了我国应当承认和引入空间权制度。在论述我国应当承认和引入空间权制度的意义方面,笔者认为它的意义在于:1.确立空间权制度可以界定空间权权利归属,明确法律关系,实现定纷止争。2.确立空间权制度有利于合理利用空间,提高空间财产的利用效率。3.确立空间权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4.确立空间权制度为不动产登记机关实行空间权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5.确立空间权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民法制度,健全物权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在论述空间权和其他相关权利之间的关系方面,笔者从类型化的角度出发,分别论述了空间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空间地役权与地役权之间的关系,从而得出了我国应当承认和引入空间权制度 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空间权制度的构建。该部分从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模式的比较法考察和具体如何构建我国空间权制度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在比较法考察方面,首先对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在空间权的立法和判例方面进行了阐述,并着重论述了美国关于空间权的立法和判例。其次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空间权方面的立法进行了阐述。最后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对空间权制度规定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得出其对我国规定空间权制度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通过七个方面具体阐述了如何构建我国空间权制度。第一,概述了我国理论界对空间权的几种不同称谓,通过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空间权应当称谓“空间权”;第二,主要通过比较分析我国两部物权法草案关于空间权的立法例得出我国在确定空间权立法例上应当承认空间权是一种概况性权利,并具体分析了原因;第三,分析了我国空间权行使应当遵守的原则,即国家征收和发展公益事业优先原则、空间有限利用原则和空间无害利用原则等;第四,具体分析了我国空间权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第五,在我国空间权的取得与公示方面,本文首先把空间权分解为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然后着重论述了空间利用权的取得与公示;第六,在空间权的期限方面,通过区分建筑物或工作物是否为公共性质来确定建筑物或工作物的期限;第七,论述了空间权的消灭,本文首先把空间权区分为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然后分别阐述它们各自的消灭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