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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已经成为当前影响国家环境安全的重要因素,严重制约了我国人民生产和生活的可持续性发展。环境安全,又称为生态安全,是指维持一个国家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使其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长期处于没有危险、不受威胁的稳定状态。环境安全作为一种新兴的国家安全,是国家安全中的底线安全,其他的国家安全都是建立在环境安全的基础之上。为了说明这点,我们可以从政治学、伦理学和法理学三个角度寻找到环境安全的存在合理必然性。从政治学角度来说,环境安全是一国存在和发展的第一要义,同时生态契约论则更好回答了人类应当尊重自然,维护环境安全的政治必然性;从伦理学角度来说,资源的有限性提醒人类应当树立节制道德观,告诫人类要学会尊重与敬畏自然;从法理学角度来看,生态正义、绿色公平、生态秩序都要求我们必须树立环境安全的法律价值观念。国外对环境安全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美国、日本和俄罗斯最具有代表性,它们的环境安全理论研究也推动了这些国家的的环境安全立法。这些国家的环境安全立法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环境立法理念、确立了环境权以及设置了相关的环境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我国学者们对环境安全的研究与国外比较来说要晚一些,在国家环境安全立法方面也还需要大力加强,与国外的立法差距从宪法到各部门法以至环境标准制度等方面都还有不少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为了保障我国的国家环境安全,我们首先需要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其次是应当对宪法和行政法进行生态化变革,把保障国家环境安全作为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行政法中规定保障国家环境安全的行政措施。再次是需要把保障环境安全作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在环境法中规定环境安全实体权利,调整我国的环境单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并完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和环境民事诉讼制度。最后是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准等环境技术性规定,尤其是需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充分发挥我国的环境技术性规定在保障国家环境安全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