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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作为新技术革命的主导性技术和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强烈因素,能否发挥正当的积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软件质量的高低.防止和克服缺陷软件产品流入社会及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现行软件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弊端及软件用户合法权益处于任意侵犯境地的事实,研究并进而加强软件产品责任立法势在必行.着眼于软件质量、软件产业的发展现状及软件贸易实践等实际情况,软件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的民事侵权责任,既不同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也不同于产品质量责任;作为软件产品责任法律关系客体的软件产品,由于其知识性和无形性等特征而在产品的范围、缺陷的判定等方面与一般产品存在很大区别;软件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不仅仅限于自然人,而且包括将软件用于生产、经营实践的法人;软件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是软件的出版者或销售者,而不包括软件著作权人和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对出版者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销售者适用过错原则,而且由于应尽义务的不同在过错的含义上区别于一般产品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不仅仅限于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单纯的经济损失应在赔偿之列;在损害事实和产品缺陷的因果关系上,应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并采用层层逼近的方法合理确定其存在与否;为克服软件产品责任立法的不利因素,应开展软件产品责任保险.最后,在分析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中国软件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有益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