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35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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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年来,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对各自原有的司法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中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逐渐拉开“司法改革”的大幕,至今方兴未艾。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解决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权配置及关系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又必须从宪法第135条出发。学界在此领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产生了一定的成果。然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在为法、检、公改革把脉开方时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无视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过于偏重域外经验;二是对中国司法实际状况深入调研较少,对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改革诉求与真正需要关注不够。因此,关于宪法135条的研究,提出的很多改革方案不仅超出了中国宪法框架,而且脱离了中国司法现实状况及实际需求。本文认为,探索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法、检、公关系,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必须更深入地思考并厘清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机关、司法权、法律监督等基本概念,并从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追求出发,立足于中国国情进行制度设计。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现状是:法院的能力先天不足,检察机关的定位不够清晰,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严重失控。由此带来的后果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普遍受到侵害,冤假错案频频发生,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常常受到质疑。化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在科学解释并落实宪法第135条的前提下,明确法、检、公之间的宪法和法律关系,优化法、检、公的职权配置,保证三者回归到其应有的宪法地位,各司其职;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分别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安机关依法严格行使侦查权,从根本上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权威,增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实效,尊重司法规律,保障司法权威,回应司法实践,使中国刑事诉讼成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追求公正的新型司法模式。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以及实证与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以刑事司法实践中法、检、公关系现状及一系列案例和现象为逻辑起点,从分析宪法第135条法、检、公关系的历史脉络出发,立足于现行宪法框架,对宪法第135条进行了目的解读、体系解读及文本解读。论文通过对法律职业群体的广泛调研及典型案例的深入考察,着力从直观经验证据中提炼理性认识,直面现阶段法、检、公关系中呈现的突出弊端,剖析了产生弊端的原因。提出按照宪法限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路径实施宪法第135条,探讨如何优化配置刑事诉讼中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进而实现对侦查权的制约,以最终达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全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宪法第135条的多元解读”。本章第一节首先考察了法、检、公关系的历史演变脉络。第二节、第三节从宪法价值出发论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当代宪法的出发点和终极价值,从我国宪法的权力分配角度论述了法、检、公在宪法中地位及职权范围。在本章中,笔者以为,只有在宪法语境中全面系统地把握法、检、公三机关的属性、职能定位及价值目标,才能准确把握三者关系。为此,我们必须参照整部宪法来解释宪法第135条,而且在规范解释时须铭记宪法的总意图和目的,选择有利于实现其意图的解释。通过对宪法第135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出:“分工负责”强调法、检、公各自有互相独立的职权范围,分别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分工要求法、检、公在刑事诉讼中认真履职,按照宪法和法律对于权力分配和程序规范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和代替。“互相配合”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法、检、公共同任务决定了在刑事诉讼工作需要互相配合。但互相配合不是随意配合,更不是无原则的妥协,互相配合“根本目的是为实现国家权力运转的有效性”。“互相制约”应贯穿于三机关权力行使的全过程中,在法、检、公互相关系中制约应是处理三者关系的核心。应从宪法的整体结构出发,从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出发来理解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三者之间的关系应是法院居于首要地位,检察机关次之,而公安机关位于最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均应受到法院审判权的制约。同时,必须把宪法第135条作为一个整体来运用,要充分认识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具有统一性,统一于“保证准确而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二章“宪法第135条的立法实施”。宪法作为一国的最高法及根本大法,其规定的刚性内容和基本原则必须通过有效实施才能产生活力。宪法最主要的适用方式是立法适用,即通过立法将宪法规定具体化,以保证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宪法第135条的立法实施成果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总的来看,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对法、检、公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权和互相关系予以一定规制。第三章“宪法第135条实施的实践样本”。本章旨在通过案例分析与实证调研,深入透彻地研究法、检、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行状况,以期尽可能展现出我国刑事诉讼中法、检、公关系的真实图景。一方面,对全国具代表性地区的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以不具名问卷调查为主要形式的实证调研,并辅以与部分法官、公安干警和律师就宪法135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交流,以了解法律职业群体对宪法第135条在实践运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与数据的分析,以展现法、检、公三机关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情况,反映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宪法第135条实践运作的价值评判”。本章在实证调研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实施多年的法、检、公关系模式进行价值评判。不可否认,现有法、检、公密切配合的体制能够形成强大的打击合力,能迅速有力地惩治犯罪分子,为维护安定平稳的良好社会秩序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现行三机关关系模式在实践运作中也呈现出巨大弊端:其一是权力间互相配合占据主导,注重配合抵消了制约的效能,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动摇了法院的中立地位;其二是权力制约权力缺位,导致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大量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受阻,审判权威丧失;其三是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任意搜查、随意拘留、逮捕、超期羁押、甚至枉法裁判等侵犯了公民基本权益和人身自由,数量不菲的冤错案甚而危及公民的生命。从本质上看,三机关关系失调的首要原因在于法权的分配失衡,权利过于弱小,不足以平衡权力;在权力内部结构中,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比例失调,侦查权过于强大超出了宪法的框架,审判权处于弱势不足以确保审判独立,检察权的权能没有充分发挥。其次,“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浅层意义上与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冲突,扭曲了刑事诉讼结构,偏离了刑事诉讼目的,背离了诉讼职能分工的基本原理。同时,在实践中存在多重因素也影响了权力之间有效制约。第五章“实施第135条的宪法路径”。本章提出要按照宪法限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路径实施宪法第135条,在权力配置顺序上要由公、检、法向法、检、公转变;立法重心应由惩罚犯罪向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转变。按照此路径优化权力配置,一方面要重点制约侦查权,建立保障人身自由权的羁押救济制度,同时对新刑诉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施以司法控制,以实现审判权对侦查权的约束;另一方面要制定侦查监督的统一程序法规,以程序为基点确立对侦查行为的同步监督,并且不断丰富法律监督内容,确立检察监督的法律后果。此外,在法检两大司法机关将长期并存的宪法前提下,法、检关系的调整以树立审判权威,确保审判独立;革新法律监督,维护审判中立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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