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事关系是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部分,商主体是构成各种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在法律上,商主体是各种商事活动的参加者,也就是依据商事法规在参加商事活动过程中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逐步融入全球化的趋势日渐增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所面临的考验也日渐严峻。在我国因目前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而无专门的商事法律部门的情况下,使得我国越来越明显地落后于国际社会上主流商法,而且我国在这种状况下表现出的缺陷越来越凸显,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商主体难以被纳入商主体的范围之内,从而出现了对个体摊点、流动商贩类的小商贩,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专业服务机构,民办教育机构几类主体是否纳入商主体的分歧意见。科学的商事法律的相关理论研究是确立科学、完善的商事法律部门关键和前提。在这其中,商主体的研究更是基础中的基础,其是所有商事法律相关理论研究的根本。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所以,我国商事主体既没有法定内涵,又没有统一的关于商主体农现形式的划分标准,学者们有关商主体的内涵便是见仁见智,对商主体类型的划分,也存在多种标准。我国目前在商主体的界定方而处于一种无层次的、分散的状态。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经济生活的正常发展,易导致市场出现更加混乱的状态。因此,在当前建立统一的商法典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我国目前亟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明确我国商主体的标准,并对一些具体形态的地位加以明确,以此有效地对经济生活中各类商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促进和保障当前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并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本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主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商主体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通过讨论、比较商主体内涵的立法例和我国的主流学说,指出了在我国值得借鉴的地方性条例中的商主体定义,为我国商主体内涵的完善提出了合理建议。其次对传统的商主体分类进行了阐释,在对传统分类进行评析并指出其不足之处的基础上,对商主体的分类进行了科学重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商主体界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目前我国在商主体界定上存在商主体资格界定方面存在缺失、套用式界定、对商个人界定未达共识、商企业规制混乱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提出了我国商主体的内涵、分类及在外延上需要符合的标准,同时对几类复杂的主体形态进行了分析。基于我国在商主体界定和分类上的不足之处,通过介绍域外国家在商主体界定及分类方面的先进经验,并从中总结、借鉴其中的先进经验,进而对我国商主体内涵作出重新界定,对我国商主体分类进行重构,从外延上提出我国在商主体界定方面应符合营利性、职业性、独立性三个标准,同时分析了包括个体摊点、流动商贩类的小商贩,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专业服务机构,民办教育机构几类主体,对其是否属于商主体范围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