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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是当代民主与法治在税收领域的基本体现,是税法领域最高的基本准则,是税收立宪的根本标志。税收法定主义从渊源上说,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和源泉之一,基本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税权法定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的理论根源是自然权利学说、分权制衡学说和社会契约学说,贯穿税收法定主义理论始终的,是税收法定主义的终极价值──人民的同意,即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的财产权利;而人民的同意,就是由人民自己制定税法,由人民自己当家理财,这就是民主;而实现民主、保障人权的手段和形式只能是法治,也就是宪法之治。所有这些都是宪政精神的充分体现,是宪政的根本要求。宪政是以良宪为前提,民主为基石,法治为根本,限政为核心,人权保障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前提是良宪之治,民主、法治、人权是宪政的基本要素,实现宪政的核心问题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制衡。税收法定主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与宪政精神是相通的,现代民主宪政的历史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和发展密切相关,现代宪政国家大都在宪法中设置了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由于重权力、轻权利的历史文化背景和传统治税思想的影响,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很不到位,并最终反映在现行税法体系和税收执法实践中,税收立法不民主、不科学、行政权力滥用和膨胀,授权立法"越权",税法解释不规范,税法变动频繁、中央和地方争夺税权,税收执法问题突出,纳税人权利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如何高扬民主、法治、人权的宪政旗帜,培植全社会浓厚的税收法定意识和权利意识,明确纳税人享有的宪法权利,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加强税收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构建科学完善的税法体系,完善纳税人权利保障救济机制,以税收法定主义推进纳税人权利保护,是我们要努力的方向。本文就税收法定主义、宪政、税收法定主义与宪政的关系和我国税收法定主义缺失的现状、原因及如何以税收法定主义推进纳税人权利保护等方面,谈了自己粗浅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