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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交通运输业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为经济的向前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事物总是有利有弊,二者相伴而生。在发达的交通运输业的背后,每年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扶摇直上,尤其是酒后恶性重大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在日益严峻的交通安全现实面前,各界人士从理论到实践给予了充分的关注,然而目前我国有关酒后驾车方面的相关法律还明显滞后,没有形成有力的理论根基。追根溯源,人们忽视了酒驾这样的危险行为在交通肇事中所起的作用,而国外,由于较早的经历过汽车时代,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合理的有关此类危险行为的立法规制,有力的约束了酒后驾车行为。有鉴于此,本人在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针对酒后驾车问题提出了酒驾入刑的观点,以完善刑事法律结构。本文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共四章:第一章旨在介绍我国交通安全的现状。首先介绍了我国交通事故的现状,分析了酒后驾车的原因,进而介绍了我国酒后驾车相关立法现状及不足,说明设立酒后驾车罪的正当性。一则,酒后驾车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损失惨重;再则,行政立法的调整过于宽松,而刑事立法有关酒后驾车方面尚有调整真空。本人立意的基础正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第二章阐述酒后驾车纳入刑法的合理性分析,为酒后驾车入罪化寻找正当化的理由。本文主要从酒后驾车行为入罪化符合国际趋势,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两个方面来论述酒后驾车入罪化的合理根据。第三章则是通过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酒后驾车的立法状况,来确定酒后驾车法定刑配置范围,并从酒后驾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酒后驾车行为入罪化的可行性。通过对本罪构成要件及其刑事责任的分析,认为酒后驾车罪是指行为人饮用酒精后,在不能安全驾驶的状态下,驾驶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酒后驾车罪的法定刑设置为将5年之内因为饮酒驾车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饮酒驾车,尚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未能依照刑法第133条定罪处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章分析了酒后驾车罪与其它相关罪名的区别。通过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对比分析,来阐述酒后驾车罪与这几类犯罪的异同,从而更加明晰了罪与罪的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