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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行为对于我国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政府一直对宏观调控行为十分的重视,在近期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相关参与者也就依法治国以及宏观调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明确了在依法治国前提下,宏观调控行为的发展方向以及规范办法。我国宏观调控行为在发展与完善过程中,有关专家学者一直将宏观调控法治化问题,当作宏观调控研究的主要内容。并且随着对宏观调控行为研究的不断深入,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了相关学者争议的焦点。而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应该从宏观调控行为的作用以及宏观调控行为的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行为要想符合法律要求,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就必须要服从法律的规定,并接受法律对宏观调控行为的限制与管理。本文在论述的过程中包括六大部分内容,分别从不同方面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予以探究。其中有四个部分是核心内容,具体包括:宏观调控行为的概述、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我国宏观调控行为可诉的缺失及成因、宏观调控行为可诉的实现途径。宏观调控行为的概述是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理论层面的介绍与分析,为全文的论述打好基础;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通过对学术界的不同观点作比较,明确了本文研究的意义;我国宏观调控行为可诉的缺失与成因,则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指出了我国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以及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存在的缺点与不足;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实现途径,则是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些促进我国宏观调控可诉性实现的有效策略,包含: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引入“法院之友”制度、复议制度作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