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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的阴霾还未散去,欧债危机接踵而至,面对充满危机的世界金融环境,中国金融业虽然受到危机影响不大,但存在着潜在隐患。再看国内环境,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在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经营失败的商业银行。因此,如何保证破产商业银行从市场的有效退出,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商业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核心,商业银行的发展关系到金融系统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由于商业银行破产的传导性和负外部性,单一商业银行破产的问题处理不好,往往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所以,世界各国往往都对商业银行破产做出了同普通企业破产不同的规定,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商业银行从市场有效退出,优化金融环境,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则退出市场,同时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又规定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此外,还有《商业银行法》、《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暂行风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于银行破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缺乏操作性,同时这些规定分散于多种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缺少调整商业银行破产的系统完整的规范体系。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和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体例分散、法律规定粗疏的现状,提出在《商业银行破产法》中专章规定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体例,形成调整商业银行破产的系统完整的规范体系。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程序启动的重新设置。本文的第三、第四、第五部分是本文重要论述的部分,主要对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清算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首先在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疏漏的基础上,提出从赋予银行监管机构申请权和重整措施需要与行政救助有效结合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其次,破产清算部分中,分析现行法律对破产清算制度仅做了概括性规定,缺少具体的操作措施,提出了商业银行破产程序应遵循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的要进行甄别和确认、破产抵销权要细化措施、清偿顺序应重新梳理。最后,存款保险制度部分,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设计,并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及时赔付的义务以及明确其为破产管理人,实现了存款保险制度与商业银行破产程序的衔接。本文在论证过程中采用了对比论证和递进论证的方法,以破产程序发展为主线,针对各个环节出现我国的立法现状、缺陷,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立法建议、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