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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投资的品种和投资者的数量、规模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经营领域,委托理财就是其中之一。委托理财从1996年产生以来至2001年达到高潮,随后逐渐显现的弊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从代理理论的角度出发,试图解释委托理财这种有损于公司价值的行为频频出现的原因,从而为证券监管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本文的主体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简单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指出市场的剧烈波动已经使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成为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并且有可能损害公司价值。由此引出本文的议题:是什么因素导致并不规范的委托理财行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肆盛行起来的。本文引入了代理理论试图对这一问题加以解释。引言的后半部分介绍了本文的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对委托理财概念作了界定,并详细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现状及其与上市公司价值的关系。广义的委托理财行为是指一方将财产委托给另一方进行管理,在发达国家已经发展得相当普遍和成熟。而本文所研究的委托理财仅限于上市公司将货币资金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进行投资的行为,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的特有现象。我国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规模在2001年达到高潮,此后呈逐步缩小的趋势。究其原因,除了市场因素以外,主要还有:上市公司对受托方的资格标准没有一定要求,使得受托方良莠不齐;大部分委托理财协议都包含不受法律保护的“保底”条款;上市公司对委托理财事项披露得不及时、不全面。这些使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成为一项风险极高的投资方式。此外,本文还通过模型分析,结合现实情况证明了委托理财行为确实有损于公司价值。 本文第三部分进行了相关的文献回顾。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委托理财行为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国内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们见仁见智,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委托理财行为的动因、绩效,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但是这些分析往往局限于定性层面,未能深入、细致地研究委托理财问题。同时,因为本文所讨论的狭义委托理财现象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理财行为,国外学者也没有进行过相关讨论。虽然正面直接研究委托理财的文献很少,但是从侧面来说,有关股权融资偏好和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的研究都为本文的研究做了一定铺垫。另一方面,跟以往的研究不同的是,本文尝试用代理理论来解释委托理财现象。在上市公司中主要存在三种代理关系:公司股东与管理当局;公司控股股东与小股东;债权人与公司股东。股东将公司管理权交给与其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的管理者会产生代理成本,表现为自由现金流问题、投资决策倾向问题以及其他有损股东利益的行为。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股权集中非常普遍,在一些新兴市场更为严重。股权的过分集中会导致控股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债权人与股东方面,债权人的存在可以降低代理成本,从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第四部分主要根据代理理论的有关内容提出了相关假设,并对变量和数据作了说明。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认为公司的现金流越多,委托理财的规模就越大;委托理财的规模随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呈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负债水平与委托理财的规模呈反方向变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获利能力越强,委托理财的规模就越小;股权融资水平与委托理财规模呈正相关关系。随后,本文选取了委托理财金额的自然对数作为因变量,以现金流比率、控股股东持股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委托理财之前两年的股权融资比率作为自变量进行多元线性回归。所选样本为从2000年到2003年深沪两市公告过委托理财事项的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剔除各年度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以及各年被ST、PT的上市公司后,得到的样本总数为159家。从年份来看,2001年样本的总委托理财金额以及平均委托理财金额均为最高;从行业分布上看,绝大多数样本都集中于制造业、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传统行业。 第五部分建立模型,进行多元回归,并对回归结果作了分析。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现金流比率与委托理财规模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并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资产负债率与委托理财规模之间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对委托理财规模的影响是双向的,当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在39%以下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委托理财规模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当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在39%以上时,随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上升,委托理财的规模将逐渐上升。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后可以发现,现金流对委托理财的影响不再显著,而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资产负债率对委托理财仍坚持上述影响。另外,从研究结果中还可以发现,净资产收益率对委托理财规模的影响不显著,上市公司规模与委托理财正相关,而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前两年的股权融资水平与委托理财规模显著正相关。 第六部分得出结论,对本文研究中存在的局限性作了说明,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在发生委托理财行为的上市公司中,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并不是最主要的代理问题,占主导地位的是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代理问题,以及债权人与股东的代理问题。这一结果说明,在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中,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一定范围内时,存在控股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而债权人的存在会减弱这种侵害的程度,提高企业价值。从研究结论中还可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所用的主要资金并不是所谓的“闲置”资金,而很可能是募集资金的“变脸”。在以上结论的基础上,本文在最后就委托理财问题对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提出了政策建议。 本文的研究是在现有可获得样本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委托理财作为一种理财行为又只是“昙花一现”,因此本文的实证研究未免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有待于将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结合其它资本市场现象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得到更具普遍性的分析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