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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现行刑法在分解1979年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的基础上新增的一个罪名,也是现行刑法修订后变动最多的罪名之一。国家立法机关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非法经营罪相关的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罪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差异。对某些行为能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存在不小的争议。因此,本文从理论联系实践的角度,结合有关论者的研究成果和笔者的观点,以及非法经营罪司法认定上应当注意的问题,从该罪的构成条件和与他罪的竞合关系两个方面进行剖析,以期对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困惑的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全文分六个部分,约15500字。第一部分,案由。简要阐述本文据以分析的案例所涉的罪名。第二部分,案情。简要阐述经审理查明的陈某、谢某某非法经营案的案件事实。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提出本案焦点在于假冒伪劣卷烟的性质及罪犯行为的竞合关系。第四部分,争议观点及分歧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观点,为下文进行法理分析和得出研究结论做铺垫。本案的争议观点一是假冒伪劣卷烟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二是本案涉及的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间属于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第五部分,法理分析。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针对本案的争议观点和分歧意见,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着重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对非法经营罪构成条件及与他罪的竞合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首先,笔者认为本案陈某、谢某某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在于二人通过网络销售假烟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反国家规定”,并且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也超过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同时,笔者认为涉案的假冒伪劣卷烟属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并就此阐述了具体理由。其次,笔者认为本案所涉的三个罪名之间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在分析本案的竞合关系之前,笔者先对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梳理;然后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进行了区分,通过分析得出本案属于想象竞合的结论。第三,确定本案的竞合关系为想象竞合后,结合本案情节对如何选择重罪进行了探讨,对于实践中适用的二种选择重罪方式笔者认为比后定的方式更为科学。第六部分,结论。在上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完成对本案定性量刑的全面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