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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许多问题,不断爆出违规操作、不当经营、“老鼠仓”等事件,使得我国基金业屡屡受创,一次次冲击着基金投资者的信心与投资热情。这不仅仅由于市场信用的缺失与政府监督不力,更是暴露了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内部不健全的制衡机制。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而我国证券投资市场自成立至今,始终伴随着浓重的中小投资者参与的烙印,中小投资者受投资额、信息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很容易受到来自证券市场的各种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和监管风险等多方面的冲击。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是全球化时代衡量一个国家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准。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构成,它所包含的内容是多元的,除了基金当事人的自律行为以外,还包括基金关系各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的行为,主要体现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而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在学界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笔者欲在讨论信托关系的基础上,探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关系。证券投资基金运营的基金当事人中基金管理人起着关键作用,对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优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仅仅依靠基金管理人自律行为,自觉承担法律义务对降低基金风险、提高基金利益是远远不够的。基金管理人的频频异常交易行为也说明基金托管人保管有余而监督不足。对此,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托管人除承担基金托管义务的同时,还应承担起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责任。然而当下不断爆出的“老鼠仓”事件,却在不断冲击着立法者的立法初衷。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着力研究基金托管人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承担的责任,结合实践探究我国关于基金托管人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并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的相关建议,以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和基金业的良好运作。除结论之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概括介绍,分析了各国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信托模式,并阐述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指出了引入基金托管人的现实背景。第二章讨论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职能以及各项权利义务。第三章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现状中的主要问题,包括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激励性,我国立法对基金托管人的约束力度不够等。第四章就上一章节所分析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