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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推行和发展有赖于一个有效的证券监管体系。国内金融、法律学者已有研究显示,作为证券监管工作的主要矛盾之一,内幕交易问题在我国证券市场普遍存在。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的制度供给主要来自证监会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近年来,国内已经出现了一些针对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实证研究,得出了关于内幕交易和行政处罚现状的描述性规律。但已有的实证研究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研究在时间跨度上不够宽,已有的研究往往只针对证监会一年或几年的监管实践,未对1994年以来所有的监管实践进行全面梳理;第二,只研究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中的一部分(例如罚款),未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作统一研究,导致关于制度供给的讨论不够全面;第三,只对处罚实践作描述性统计,得出一般性规律,不作回归分析和相关性检验,无法了解决定证监会处罚轻重的因素有哪些。为了了解我国内幕交易监管的现状,理清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理解和监管逻辑,发现监管实践存在的不足,本文对证监会1994年到2017年对共计376个当事人作出的230份《行政处罚决定》和15份《市场禁入决定书》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试图找出被处罚的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和变化规律,以及决定证监会处罚轻重的因素。本文还通过搭建当事人理性决策模型,用案件数据加以拟合,探究在当事人微观的成本-收益分析层面上,目前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实践是否足以遏制内幕交易行为。在处罚的一般规律方面,研究发现,1994年以来,内幕交易被罚案数、案件规模都有大幅增加,但处罚效率没有大的变化;对内幕信息的分析提示,公司重组是内幕交易的重灾区;对当事人的统计显示,证券市场内幕信息传递广泛;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分析显示,买卖型内幕交易是内幕交易行为的主流,但伴随着买卖型内幕交易中账户操纵现象的增加,以及泄露、建议型内幕交易的比例上升,内幕交易行为正趋于隐蔽,给查处带来了挑战。在处罚轻重的决定因素方面,研究发现,当违法所得满3万元时,决定处罚轻重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违法所得本身,违法所得越大,处罚越重,但当违法所得不满3万元时,证监会进行裁量时主要考虑案件规模,并综合违法行为类型和操纵账户情况,这说明证监会对违法所得处于不同区间的案件,理解不同。研究还发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证监会在2017年的处罚更重;在各个时间,相比对机构投资者的处罚,证监会对个人投资者的处罚更重;法定裁量情节并非证监会进行裁量时真正关心的因素,这与法律要求不符。在当事人理性决策模型方面,本文研究发现,如果不考虑违法暗数,那么一定涉案金额下,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往往低于综合处罚结果。但是真实世界中,内幕交易存在很大的违法暗数,如果设违法暗数为处罚数量的1倍(即上市公司内部人的认知),那么违法所得低于潜在的综合处罚结果;如果设违法暗数为处罚数量的4倍(即证券从业人员的认知),则证监会处罚和市场禁入在个体微观层面不足以遏制内幕交易。为了改进内幕交易监管,本文在对现状研究的基础上,又参考了其他法域的实践和国内外学者已经提供的实证证据,提出如下制度建议:第一,针对事后监管的制度供给不足,建立投资者补偿的私人领域执法机制,包括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和建立行政处罚追缴分配制度;第二,作为内幕交易执法的互补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执法,建立内部人的股份变动公告制度;第三,加强和改善目前的行政处罚执法,具体地,应切实依法从轻或从重裁量,使用羞耻策略增加违法的预期代价,并使用大数据工具增加发现内幕交易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