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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时间内,以当初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从国外经验来看,对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发展至关重要的是相关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此本文拟从个人所得税法的角度对该制度进行探讨。
具体而言,除了导言和结束语部分之外,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概述,分为两节。第一节论述股票期权激励的概念界定、法律特征以及与税法的历史渊源。第二节介绍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构成要素、运行机制以及股票期权期权激励的不同类型。
第二章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介绍和分析。主要分析了美国、英国和法国这三个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推行比较成功的西方国家,以及日本、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提炼出其税法规定的共同点,明确对完善我国税法规定的启示。
第三章介绍我国股票期权激励现行税法规定。第一节评析我国相关的税法规定,主要分析了国税发[1998]9号文等5个与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相关的税法文件。第二节具体阐述我国税法规定的特点与不足。
第四章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分为两节。第一节明确我国股票期权激励税制完善必须坚持的理论基础,第二节对我国股票期权激励税法规定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主要论述了6个问题:股票期权行权收益的性质认定,笔者认为应将其认定为“偶然所得”;纳税环节的设立,笔者认为应在行权和出让环节征税;对于股票期权的分类,笔者认为应划分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并实行不同税法规定;持股时间的长短的税法意义,笔者认为不同的持股时间应有不同的税法规定;股票期权的跨境征税问题,笔者认为在制定国际税收协定时,应选择合适的时点作为各国征税的依据;对企业所得税负的影响,笔者认为税法应明确企业的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