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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和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为了应对、解决特定的环境问题,国际社会制订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律文件,并发展出许多重要的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就是国际环境法中发展出来的处理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的重要法律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精神是“在缺乏关于危险物质或行为与环境损害或人体伤害的确定科学证据时,采取预防性措施,以达到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目的。”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本文前言部分简单介绍了国际环境问题、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以及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及其对于解决当代国际环境问题的重要性。第一章首先介绍了风险预防原则的历史发展,其首先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德国国内法,后在德国的推动下,进入到国际法领域;后来风险预防原则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扩大到国际环境保护的其他领域,1990年以后通过的所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几乎都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第二章是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含义和核心要素,第一节首先介绍现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对其定义不统一的情况,主要澄清风险预防原则与其相近的防止原则的区别。第二节在比较分析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各国际条约、公约、宣言的条文的基础上总结并分析了其的核心因素,加深我们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解。第三章的内容是探讨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问题,首先对主要的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质疑予以回应,然后以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为起点,通过考察相关的国际立法、司法判例以及各国的国家立法实践,得出风险预防原则尚未成为一项国际习惯的结论。第四章是涉及风险预防原则实施的有关重要法律制度。风险预防原则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还取决于一些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因此本文第四章分析了与风险预防原则实施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评价、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第五章是风险预防原则与中国,首先阐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的现状,在面对客观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滞后性时,缺乏相应的立法理念,存在着对含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的忽视。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法应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采用何种形式的风险预防原则应该符合本国国情,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同时可以借鉴别国经验。结论部分指出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发展出来的处理含有科学不确定性的重大环境风险的重要法律原则,其核心要素是风险的严重程度、科学不确定性和符合成本效益,它是一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风险预防原则是对传统环境保护决策模式的突破和发展,它的应用符合当代环境问题的高度复杂性的客观事实,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缺乏相应的立法理念,应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将其予以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