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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回复请求权为继承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继承法》第八条如是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有关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权利标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及消灭等,一概付诸阙如,非但不足以对继承回复纠纷提供解答,更由于其内容贫乏,几乎无法发挥其规范之效力。学者对于继承回复请求权,颇有不同意见,集合权说、形成权说、独立权说等各种学说层出不穷,蔚为大观。司法实践对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态度,始终犹疑不定,常常将其与遗产分割之诉相互混淆。上述混乱状况,对习法者及执法者而言,皆莫可究诘。 本文以我国台湾地区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为基础,分析不同学说之利弊,厘清法律关系与权利竞合之状态,探讨民法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之存在必要与否,并提供些许建议,以期《继承法》更臻完善。 本文除引言及结语部分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概述。该部分主要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概念、历史沿革、规范意义及继承权被侵害之时点四个方面进行阐述。肇始于罗马法的继承回复之诉,其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立法所继受,逐渐发展成今日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其概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规范意义上看,继承回复请求权具有保护真正继承人利益、节省诉讼资源等功能。惟采当然继承主义模式,继承权被侵害之时间点似难以界定,此亦为其与物上返还请求权竞合的根本原因。 第二部分为继承回复请求之性质。主要从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性质、构成要件及与物上返还请求权的竞合三个方面予以论述。自《大清民律草案》以降,继承回复请求权于台湾地区民法已百年有余,从“形成权说”、“集合权说”、“折衷说”到“诉权说”再到“独立权说”,关于其性质的争论从未停止,作者认为当采独立权说为宜。本文结合台湾地区学说及实务观点,总结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五。而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上返还请求权的关系,理论上素有法条竞合说及请求权竞合说之争论,本文以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更为合理。 第三部分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消灭制度。该部分主要由期间的性质、期间届满后的效力及与时效取得制度的关系三方面构成。本文将重点论述其与时效取得制度的关系,概因为单纯的期间届满不能解决物权归属的问题,必须与时效取得制度相结合,方能构成完整的物权变动模式。 第四部分为我国继承权保护现状与立法选择。该部分从我国现有立法着手,讨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将欧美法系的遗嘱继承制度与大陆法系的继承回复制度相比较,以讨论哪一种制度更有利于我国继承权的保护。最后,在考察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理论研究,对我国继承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设想,以期对未来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