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翻墙”软件刑法定性研究 ——以邓某威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为例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anxiaoin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犯罪是最近几年研究的热门领域之一,刑事立法和司法不断趋于完善,打击网络犯罪的高压态势逐渐形成,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在刑法框架中正确评价各种新型网络犯罪是刑事法律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以贩卖“翻墙”软件的行为在刑法上首次定性为例,邓某威、江某某在公用网络上搭建VPN服务器与境外服务器连接,突破IP封锁、流量限制、内容过滤、域名劫持等限制,并在相关网站出售“飞越ss”VPN翻墙软件账户,帮助用户访问境外网络,广东省某法院将此行为定性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之后各法院都将此行为定性为此罪。毋庸置疑,积极应对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但是在首次定性之后应当用理论反复论证、检验定性是否准确,不应停止思考,只是一味模仿,要有对错误提出质疑的勇气。遗憾之,司法实践并没有这样做。笔者认为对此行为的刑法适用有待更精准的定位,将“翻墙”软件错认为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但“翻墙”软件并不具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所具有的主要功能。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法益侵害,贩卖“翻墙”软件侵害的法益是网络管理秩序,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保护的法益是计算机正常运行秩序及安全,即侵入、控制行为会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数据正常处理或侵入之后非法获取国家保护的数据或者他人的私人数据。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在刑法框架内综合利用解释方法,在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扩大化解释,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评价此行为更为恰当。全文共31200余字,除引言、结语之外,正文的内容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案情的简述。首先介绍邓某威贩卖“翻墙”软件案的基本案情:邓某威租用境外IP的服务器,搭建境外代理服务器,架设相关的网站提供翻墙软件的下载、注册和使用服务。以一定充值价格公开出售翻墙软件的使用权限。国内网民通过向邓某威预先设定的特定支付宝或微信账户付款,交纳一定费用后即可通过该软件突破、翻越我国互联网安全管理防护边界,实现非法访问境外网站的功能,邓某威实现非法获利。其次阐述案件的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贩卖“翻墙”软件的行为是合法行为;第二种意见是贩卖“翻墙”软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第三种意见是贩卖“翻墙”软件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四种意见是贩卖“翻墙”软件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五种意见是贩卖“翻墙”软件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后总结争议焦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贩卖“翻墙”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解析:其一,“翻墙”行为与公民自由限度之间的关系;其二,邓某威贩卖的“翻墙”软件的性质;其三,邓某威贩卖“翻墙”软件这类网络帮助行为的特征;其四,邓某威等人贩卖“翻墙”软件的行为能否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规制。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引入网络犯罪大背景,介绍网络犯罪的特征,根据犯罪侵犯的法益将网络犯罪分为三类,为后文将邓某威贩卖“翻墙”软件的行为划归为以网络为犯罪空间的犯罪类型(破坏网络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做准备,进而得出此种行为侵害的法益是网络管理秩序;其次,阐述专业术语“墙”“翻墙”及工作原理,剖析“翻墙”行为的违法性,论证邓某威提供“翻墙”软件帮助“翻墙”的行为不属于合法行为;再次,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专门用于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功能进行归纳,论述“翻墙”软件不具有上述主要功能,所以将其定性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的结论是错误的,进而对司法定性提出质疑;最后,结合帮助犯理论和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论证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扩大化解释的合理性,阐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不需要以其他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由此得出结论,“翻墙”行为虽属违法行为,但是以此罪来评价邓某威贩卖“翻墙”软件的行为是恰当的。第三部分是本案结论的分析。首先,应否定一惯的司法定性,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奠定了将贩卖“翻墙”软件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基础;其次,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第一层次是违法,第二层次是犯罪,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断邓某威贩卖“翻墙”软件的行为是否达到入罪的标准,注重对犯罪圈的适当紧缩,体现刑法的谦抑性。第四部分是由本案引发的研究启示。厘清相关罪名以防处理不当;弥补现行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建立健全新型网络犯罪案例指导制度;网络犯罪刑事制裁的司法理念发展与对策。
其他文献
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系统中,由于企业的经营权以及所有权往往比较分离,导致经营者和所有者之前存在很多矛盾。其中包括各种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不利作用。因此,需要非常高效的激励方式,在员工和企业的层面上,使其利益导向趋同化。股权激励能够充分发挥经营者的管理经营能力,通过加强其自身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的关联性,保证经营者在面对企业种种决策前,能够站在企业整理利益的高度实施计
20世纪80年代,企业为解决当时财务管理模式导致的信息传递渠道不畅、时效性差、可信度降低、财务职能成本偏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开展了财务管理变革和流程再造,一种新的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之上并由信息技术推动的财务管理模式—财务共享服务应运而生。财务共享服务最开始定位为企业统一核算中心,主要工作内容就是将各单位的简单重复的财务工作,集中进行标准化、流程化和集中化处理,这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前述问题。但随着信息
频发的自然灾害以及日益复杂的供应链网络结构,使得企业在运营时容易受到冲击,再加上现代精益管理思想的流行,使得企业在处理突发风险几乎没有回旋余地,导致供应链网络中断。因此,设计一个能够有效抵御风险的供应链网络已经成为每个企业的当务之急。近年来,随着供应链网络研究的深入,不确定环境下的供应链网络因其更符合现实而得到研究者的青睐。相对于随机不确定和模糊不确定来说,结合灰色理论进行研究的文献还比较少。而在
中国的宠物行业目前正处在高速发展期,城镇养宠数量达到将近1亿只,养宠人数超过9000万,行业规模超过2000亿元,行业年复合增长率将近32.8%。宠物行业中,宠物综合性实体门店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它提供了给宠物的洗澡、美容、寄养、商品零售等刚性业务。中国目前有宠物门店3万多家。但是整个市场鱼龙混杂,大多为夫妻经营的微型门店。做到标准化运营的全国知名连锁品牌寥寥无几。近几年在北京和上海等大城市
为了提高协同效应,保障并购方利益,监管部门在日益发展的并购重组中引入了业绩补偿承诺这一保护机制。随着业绩补偿承诺事件数量的增加,高估值高溢价高承诺的现象逐渐盛行,承诺方和整个并购市场的兑现压力飙升,突显出多方面的问题。业绩补偿承诺作为一种目标设定,原本是保护并购方和中小股东利益、激励大股东和管理层的手段,如今却成为损害公司发展、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凶器。除了业绩补偿承诺“暴雷”给资本市场带来的直接冲
森林康养是近年兴起的一种养生理念和养生模式,开展森林康养活动可对人们的身心健康起到保健作用。本研究以广州市从化区石门国家森林公园中6种不同林分类型(亚热带季风常绿阔叶林、竹林、花草地被、针阔混交林A(混交比5:5)、针叶林、针阔混交林B(混交比4:6))作为主要试验基地,同时也选取了广州市区内的3个试验地(华农树木园、华农大草坪、五山街道路口)作为参考对照。分析不同林分类型中植物精气、空气负氧离子
随着移动应用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对手机的需求日益增长,生活、工作、学习等相关的APP层出不穷。很多学习者都开始使用学习类APP来辅助自己的日常学习,这类APP的存在满足了他们“碎片化学习”的需求。同时“汉语热”的持续升温也使得汉语学习者数量逐渐增多,为了适应时代变化,汉语教育工作者们也在传统教学的基础上开发了不同种类的对外汉语学习类APP。但是目前手机应用市场里大部分对外汉语学习类APP都是面向留
跨境电商市场在近年来发展的如火如荼,但是退换货问题越来越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果提高退换货服务质量,意味着要在退换货物流、产品、重新包装、损耗等方面增加零售商成本,如果对于消费者来说,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来购买拥有更好的退换货服务的产品,就可以完美地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对于退换货服务质量,消费者的感受究竟如何?如果退换货服务质量提高,那么是否会对溢价支付意愿有显著影响?在退换货服务质量对顾客
近年来,随着股市的发展,大股东掏空事件层出不穷,虽然我国法律日趋完善,但并未改变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再结合我国近几年的商誉爆雷事件,大股东掏空行为越发肆无忌惮。对此,《新证券法》于2019年12月修订,就投资者保护与信息披露做出详细规定。ST中南早在2015年便潜藏着大股东掏空的危机,2018年10月公司自曝违规事项以来,引来证监会频频问函。具体到掏空细节上,是控股股东频繁进行股权质押
重大资产并购中业绩承诺的使用源于2008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规定,办法要求企业购买资产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并披露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根据情况上市公司需要对达成情况作出解释或接受监管措施,目的在于调整资产定价、降低并购风险、提升整合效率并保护并购方和中小股东利益。由于业绩承诺具有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强投资者信心、向外部传递利好信息的效果,尽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