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监测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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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监测问题的实质,是为可持续发展寻求一条“可量化”的道路。同意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行动,是《巴厘行动计划》中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未来气候制度谈判的核心。由于碳监测制度不仅可应用于适当的国内减缓行动还可用于提供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它又是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与获得的支持之间平衡的核心。碳监测问题逐步发展成为气候谈判,尤其是国际气候减缓行动谈判中的关键问题。清晰地界定碳监测制度的内涵,是推动气候谈判取得进展的重要途径。尽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对待国际气候义务承担上存在难以调和的分歧,但双方的初衷确实一致的,都希望通过各自单独的,或者共同的努力,将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的大气环境维持在一个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延续的状态,并自愿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国际气候法原则的确立,发展中国家各自减缓目标和减缓行动的制定,都是这一共同意愿的生动体现。事实上,双方阵营对待碳监测问题的态度,实际上是对履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方式存在分歧。或者具体来说,是对各自采取的减缓行动、设定的减缓目标和选择的减缓路径上的分歧。在应对气候变化共同愿景一致的前提下,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良好的制度设计,双方阵营完全可以在通向达成共同行动承诺的道路上,在局部领域取得共识和显著进展,并成为弥补二者差距、增加信心、促进共信的催化剂。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将碳监测界定为各国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对减排目标、减缓行动、减缓政策和措施等进行的测量、监测、报告、评估、审查与核证活动的总称。论文主体共包括八章内容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研究综述,包括第一章。碳监测从技术议题发展到政治议题和法律议题,起源于国际社会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可量化”国际机制的共识。本部分从国内外研究层次和分野展开,展现碳监测议题发展动向和法律化的途径与渠道。国内研究重点针对碳监测议题的政治化、碳监测制度构建的分析框架和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基础的MRV机制等展开。国外研究则从跟踪缔约方实现公约最终目标的进程和手段方面展开,并在迈向有效“碳治理”的社会网络和政策选择方面取得了较丰富的成果,开展了促进实现“气候正义”,构建有效“碳治理”的权利保障体系等领域的研究。第二部分是碳监测制度的理论分析,包括第二到第五章。分别从碳监测核心要素起源及其在当前气候协定中的实践、碳监测概念演变和法律价值、碳监测的制度需求、碳监测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四个方面展开。从碳监测要素起源和概念演变角度考察,碳监测问题具有三个要素,测量/监测、报告、审查/核证。测量/监测是采用指标或数据直接测量排放、削减或其他形式的输出并对之进行测算的过程。其中,测量是对减排目标、减缓行动、减缓政策和措施等的温室气体变动的方式和路径进行观察、记录;监测是对具体气候变化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或碳汇量,采用一定的基准线和方法学进行实时记录、统计、汇总的过程。测量和监测针对的对象不同,但在碳监测概念体系中,发生的阶段是一致的。测量和监测都不涉及到评价问题。审查与核证是对减缓行动、减缓措施与气候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或碳汇增加效益进行评价与评估的机制与过程。审查发生在被评价对象温室气体减排或碳汇增加效益产生之前,由具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对被评价对象相关气候效益进行事先计算与预算,以确定被评价对象的合格性或合规性的评价机制与过程;核证则是发生在被评价对象气候效益产生之后,由具有资质的核证机构对被评价对象减排效益或碳汇效益真实发生情况进行核算,以确定是否与事先设定的气候效益相吻合及吻合度的大小进行的评价机制与过程。报告是对监测数据、测量结果和相关的分析结果进行的传输、提交的过程。具体来说,是根据国际气候法或国内气候法的规定,或者自愿性减排联盟的协定,不同报告主体将自己设定的减排目标、减缓行动和采取的减缓政策与措施及其经济社会影响、成本效益等,或实施的气候项目的气候效益及其影响,向特定机构或组织提交报告的机制与过程。报告的主体不同,报告的内容和程序也是不同的。报告可能是事先的,也可能是事后的。报告在碳监测的概念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一方面,测量或监测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服务于报告,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学也是基于报告的形式要求;另一方面,审查或核证是对排放、排放削减,及其他测量和报告的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检查的过程。审查或核证的对象往往是依据被评价主体提交的报告进行的。气候变化背景下,碳监测的制度需求来源于履行国际气候义务和国内低碳转型的双重压力。加强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对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及统计的能力建设,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核证制度,强化与完善环保及气候变化应对行政主管部门在温室气体排放及减排行政管理中管理制度与监管平台,是世界各国履行后京都时代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参与国际气候变化政治协定,增强气候变化适应与应对能力的重要内容和关键领域。企业因应“碳约束”的行动,也需要社会网络层面的制度供给。首先,在国际气候法中,碳监测制度是达成国际减排协议,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法的制度基础。只有透明、一致和可比较的碳排放的测量、监测、统计、核算标准达成以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共担气候责任的协调意志才能达成。其次,在国内气候法中,碳监测制度是对整体经济领域的运行和发展,课加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碳约束和减排义务的合理性来源和制度基础。只有具有可操作性、确定性的、可量化比较的碳减排约束实质形成,才能在整体经济领域形成低碳减排的压力和转型驱动力,全社会才能形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与风险、共担气候责任与义务的整体合力。最后,企业顺应碳排放管制的要求和产业供应链管理的需求,承担气候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义务,并根据碳排放管制发展趋势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碳排放控制战略和排放管理制度,规避市场风险和管制风险、把握市场机会,也依赖于具有公信力和稳定性的碳监测制度。因此,碳监测议题的发展具有国际气候法、国内气候法和企业减排义务三个维度。并应遵循透明度、可比性、可靠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六大原则。第三部分为制度构建,包括第六到第八共三章内容。立基于当前碳监测的实践发展和制度需求,从国际气候法、国内气候法、企业因应气候风险的社会化碳管理网络等三个领域对碳监测议题的发展维度进行了解析、阐释。对应碳监测三个发展维度的制度需求,从国际气候法、国内气候法和社会化碳管理网络等三个层面对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进行了系统分析。碳监测议题的第一个发展维度是国际气候法。在国际气候法形成与发展的历程中,碳监测制度的使命有三:第一,将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转化为可具操作性的法律议题;第二,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调意志(法律程序),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减排义务;第三,准确界定、合理分担国际气候义务,实现国际气候法实施标准的“量化”,建立国际社会履行气候义务的“可量化”的标准,并促进国际气候协议的达成。协调、一致的温室气体测量和监测方式,是国际间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及数据比较的基础。统一、一致、可比的国际标准化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实机制,可以降低国际间相关减量数据报告的误差,可作为国家、产业、和企业等选择不同排放减量策略时的依据,并协助各国家、产业、和企业等采取符合经济效益的排放减量方式,以降低温室效应造成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碳监测议题的第二个发展维度是国内气候法。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调意志和集体行动,必然要具体落实到国家、产业、和企业等不同层次,并促使其采取符合经济效益的排放削减的方式,以降低气候变化对自身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国内气候法形成过程中,碳监测的使命有二:第一,将国际气候法确立的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目标(法律愿景),转化为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第二,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寻求一条量化的道路。为国内层面碳减排政策的创新,创造“可量化”的标准。建立整体经济领域的气候相关的评价标准,将更多的行业领域纳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发现更具潜力的减排机会,促进经济社会的低碳转型。当前碳减排政策及其实施工具,历经排放许可和排放标准相结合的命令控制型政策措施、总量控制与排放贸易相结合的市场型政策措施发展阶段,当前尤以排放贸易为主,基本形成对大规模排放源实施排放贸易,对小规模排放源和消费领域实施碳税和能源税的共识。但是,无论是管制型下的排放标准、排放许可制度,还是市场型下的排放贸易、碳税、碳标识制度,都需要一套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碳排放及减排监测和统计报告制度,以使其具有可量化、可报告与可比较的属性。因此碳监测制度,是我国进行减排政策制定和完善、政策工具设计与创新的制度基础。监测议题的第三个发展维度是面向企业的社会化碳管理制度。随着国际间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议题由联合国对国家政治协商的层次,逐渐落实至政府对产业排放之行政管制,而再渐次扩展到企业间或非政府组织(ngos)对企业之间通过绿色供应链模式(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监管的发展趋势),或诸如碳揭露项目(carbondisclosureproject,简称cdp)与碳宣告(climatedeclaration)之模式,国际协定中减缓承诺的实现、国内碳减排管制的落实,都必然具体地呈现在企业的低碳发展实践中。碳减排政策与措施的实施,必然使得企业面临碳排放管制的政策风险和成本,也面临来自国外碳关税和国际贸易绿色供应链管理的运营风险,但同时,也迎来主动适应型碳管理的巨大市场发展机遇。碳监测制度的实施,赋予碳减排额资产和信用的价值,使得企业主动适应性减排行动,获得的低碳产出效益转化为企业的资产。理论上,凡是可以监测的都是可以交易的,国内外蓬勃发展的自愿性碳交易正是企业主动适应性碳管理的结果。碳监测的法律价值,体现在对碳减排额资产属性的确认、碳减排额计量方法的法律化、碳资产会计准则的法定化等领域。因此,基于上述的基本判断,碳监测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在国际气候法层面,碳监测法律制度表现为履行公约框架下国际气候义务的能力建设问题。国际气候法维度下,碳监测议题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是由缔约方的报告义务发展延伸而来。鉴于国际气候协定履行的复杂化和科技属性,缔约国各国需要通过报告制度加强国际气候义务履行的透明度,增进国际气候义务履行与实施的国际互信。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需要科学、清晰界定国际气候法框架下报告义务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分歧本质,在国家信息通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两年期更新报告,和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加强能力建设,构建我国履行国际气候公约报告义务、科学识别国际气候公约框架下报告义务的构成要素,在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制度、城市温室气体清单制度、企业温室气体报告与管理制度、国家适当减缓行动报告制度方面的履约压力与努力方向,构建我国国际气候法语境下的碳监测法律制度。第二,国内气候法层面。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调意志和集体行动,必然要具体落实到国家、产业、和企业等不同层次,并促使其采取符合经济效益的排放削减的方式,以降低气候变化对自身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国内气候法中,碳监测制度是对整体经济领域的运行和发展,课加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碳约束和减排义务的合理性来源和制度基础。只有具有可操作性、确定性的、可量化比较的碳减排约束实质形成,才能在整体经济领域形成低碳减排的压力和转型驱动力,全社会才能形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与风险、共担气候责任与义务的整体合力。只有在合理界定国内气候法层面碳监测制度构建的目标和原则,识别碳监测制度在国内气候法中担负碳排放交易监管和碳减排制度创新的角色和职责,认识到面向碳交易层面的碳监测制度的设计理念和构成要素,提出构建我国面向碳交易层面和碳减排项目层面的碳监测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第三,在企业碳管理的社会化制度层面,企业顺应碳排放管制的要求和产业供应链管理的需求,承担气候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义务,并根据碳排放管制发展趋势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碳排放控制战略和排放管理制度,规避市场风险和管制风险、把握市场机会,也依赖于具有公信力和稳定性的碳监测制度。就企业温室气体减排管理而言,组织碳盘查、产品碳足迹盘查、碳中和为国际间企业层面广为重视的三项减排管理里程碑,目前已有相关国际标准、工具陆续支持其标准化、一致性的作法,并大大提升了各规范的可操作性。而就政府减排管理策略来看,其所提供的抵换/交易机制之良好设计是诱发企业早期自愿减排行动的手段。为了更好促进产业界的自愿减排行动,政府须建立透明度和一致性的企业碳盘查、产品碳足迹评估、碳中和的核实、核证规则与准则,及时对试行阶段出现的问题予以处理。维护碳盘查与减排数据质量的可靠性与真实性,是推动企业自愿从事早期减排行动的关键和基础。因此,企业温室气体盘查、产品碳足迹盘查、碳中和制度,构成了面向企业的碳监测制度的构建重点和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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