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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分为三种类型——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以及医疗产品损害,由此,医疗技术损害一词出现在我国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新法虽然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界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规定了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但是,目前围绕我国的争议焦点——如何认定医疗技术损害,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究竟什么是医疗技术损害,应该如何认定与鉴定医疗技术损害?基于这一疑惑,作者展开了本文的撰写。本文第一章主要阐释医疗技术损害的概念、特征、立法渊源以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述医疗技术损害的定义以及特征,以此来区别于医疗伦理损害与医疗产品损害;第二节从立法角度阐释医疗技术损害概念的由来;第三节主要从概念上辨析医疗技术损害与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医疗侵权、医疗损害、医疗意外、及医疗纠纷的区别与联系。第二章主要论述医疗技术损害的认定要素——医疗技术注意义务,从而明确认定医疗技术损害的内容。本章也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述医疗技术过错与医疗技术注意义务的概念以及医疗技术过错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变;第二节论述医疗技术注意义务的五种不同分类;第三节明确医疗技术注意义务的内容——一般抽象注意义务与具体注意义务,从而确定判断医疗技术损害的内容依据。第三章在结合案例的基础上论述医疗技术过错的认定标准,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述医疗技术损害的具体认定标准,分阶段、分行为结合案例,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疗技术过错进行阐述,分别对医师在三个大阶段,即诊断阶段、治疗阶段及护理阶段中的具体行为可能出现的过错进行论述,其中护理阶段又分为确定治疗方案、注射行为、手术行为、麻醉行为、采血、输血行为、放射线治疗行为、用药行为等;第二节阐述医疗技术过错的抽象认定标准,在对比美国和日本的做法下,分析我国的绝对化医疗水平原则;第三节针对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给出完善的建议,并提出医疗技术损害认定框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