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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中,合同法著述在讨论“discharge of contract”时,大多涉及到合同的“终止(termination)”、“撤销(cancellation)”。对此,中文译文却有几种不同的表述:有的将其译成“合同的解除”,有的将其译成“合同的清偿”。因此,显然不能将“discharge of contract”完全等同于大陆法中的“合同的解除”。实际上,英美法上的合同解除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合同解除与合同消灭是同义语,在英美法中提到某一合同已经解除(discharged)时,它通常指该合同所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个或者数个法律关系已经停止存在。合同不仅可以由于违约而解除,还可以由于双方的协议、履行、合同受挫等原因而解除。至于违约解除合同(discharge of contract by breach),是狭义的合同解除,指当事人一方构成毁灭性违约时,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情况。英美法上的合同解除虽然有多种途径,但毁灭性违约与解除有着天然的联系,在合同解除的诸多方式中,违约解除最具特色。英美合同法上对毁灭性违约所产生损害的救济,通常可分为三大类:最常见的损害赔偿;特殊情况下适用的实际履行;预定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与罚金。目前,对于因毁灭性违约所产生损害的救济制度,国内现有的研究成果大多体现在对救济方式的制度介绍方面。这种滞后的研究状况难以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深入系统地研究英美法上毁灭性违约的内涵以及违约后受害人的选择权及救济手段等,揭示此项制度的一般规律。如此能丰富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为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以及解决我国与英美国家的贸易纠纷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