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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总是普遍联系的,在哲学的世界里,任何事物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但在法律上不能把过多的条件当作原因来对待。原因的多样性导致法律上认定因果关系十分复杂,为此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学者还是英美法系的学者都作了篇幅巨大的研究,但事实上至今还是没有一种准确、公认、统一的理论使大家信服。多重原因认定的难点在于介入因素,因为介入因素会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以及损害赔偿范围的划分,那么什么是介入因素?介入因素有哪些类型?介入因素如何影响因果关系的发展?介入因素影响因果关系具体表现在哪里?这些都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地方。介入因素种类繁多,有的是行为有的是事件;有的自愿有的非自愿;有的可预见有的不可预见,介入因素影响因果关系的方式也十分复杂,或叠加或中断;或累积或超越;或共同或错误。本文在对比了两大法系对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的处理方法后,提出了一些处理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的建议,希望可以给学者们研究因果关系提供一些参考。
本文主体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介绍了介入因素的一些基本问题。笔者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对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研究的一些基本状况,并对介入因素进行了定义,即在初始原因之外影响着因果关系发展的外来因素,这类因素主要影响两个方面,一个是因果关系的成立,另一个是损害赔偿范围的划分。同时笔者还从介入因素的性质出发对介入因素进行分类。
第二部分介绍了介入因素影响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笔者阐述了介入因素是如何影响因果关系的,并把介入因素影响因果关系的方式划分成中断、累积、共同危险行为、超越、叠加、错误六种,然后对介入因素影响因果关系的具体表现进行描述。
第三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处理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的一些方法。前半部分笔者叙述了大陆法系下的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后半部分笔者按照介入因素的分类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做法。最后,笔者对两大法系的处理方法进行了比较总结。
第四部分笔者阐述了如何认定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即如何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划分损害赔偿的范围。对此笔者通过综合以往一些法律法规、学理解说、审判案例,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方法,即在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时要注意介入因素的种类、出现原因、出现时间以及加害人对介入因素的合理预见程度等几个方面,在划分损害赔偿范围时将“过错”与原因力同等对待,利用数学公式确定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