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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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97年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修订时设立的一个新的罪名。由于刑法第225条关于该罪的规定中空白罪状和兜底条款的存在,使其成为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的热点和难点之一,因此正确认识非法经营罪,探析其主客观要件的具体内容,廓清其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对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的准确认定有重要意义。本文围绕着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认定展开,着重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对该罪构成要件及与他罪的法律竞合进行讨论。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非法经营罪概述。简单介绍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演进,以及影响非法经营罪认定的空白罪状和兜底条款的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空白罪状的解释以及兜底条款的扩张为准确理解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和外延带来一定的困难。第二部分分析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对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剖析可谓必不可少。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最基本要素,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定标准。本文在总结分析学界对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讨论后,认为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而不能是制度或者活动;关于客观方面的讨论认为空白罪状和兜底条款的指向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以牟利为目的的直接故意。第三部分探讨非法经营罪与他罪的界限问题。在把握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还需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此罪与彼的几种行为方式进行分析,以厘清非法经营罪与他罪在近似行为方式上的区别。最后一部分针对造成认定非法经营罪困难的立法缺陷提出完善构想:立法机关于适当时候可以考虑对非法经营罪进行适当完善,在保留刑法第225条前三项规定的同时,取消第4项兜底条款的规定;再根据实际的需要,对原先由第4项规范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独立定罪,从而避免司法认定中出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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