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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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宋代法律规范与古籍史料记载梳理分析,宋代确实存在遗嘱继承制度,并且在特殊情形下遗嘱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在宋代,无论是士大夫等官僚阶层还是普通的平民百姓;无论是“户绝”还是非“户绝”家庭都广泛地运用遗嘱来处置家产。宋代对遗嘱继承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首先,要求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意思自治,在意志模糊与受威胁状态下订立的遗嘱无效;其次,书面遗嘱必须经过族众同意并签字,尤其是“户绝”家庭的家长通过遗嘱将财产处分给赘婿或异姓养子时,宗族的认可被社会风俗与国家法令视为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最后,遗嘱要经官印押并投契纳税。只有经过政府官员的印押后,遗嘱才具有法律拘束力。宋代还规定了遗产征税的专门机构,遗产征税不仅可以扩大国家财政收入,也可以有利于家产纠纷的顺利解决。宋代司法官十分重视遗嘱类讼案,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套鉴定、辨别伪造遗嘱的方法,并综合逻辑推理、社会风俗人情、国家律令与儒家伦理作出令公众信服的判决。司法官以合法的书面遗嘱作为定谳案件的事实依据,对于伪造的遗嘱与不符合常理的遗嘱,通过核对遗嘱人的笔迹来查验真伪;对于合法合理的遗嘱,保证正确执行;对于贪图他人遗产的胡搅蛮缠之人予以惩戒。从当时的时代背景来看,宋代遗嘱继承制度体现出近世化的倾向,司法官秉持着灵活又衡平的司法理念审理家产纠纷案件,审查中注重以证据定谳事实,并保护弱势群体的财产承分权益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诉权利。宋代遗嘱继承制度中所体现出来的司法价值与当代社会所秉持的价值理念是一脉相承的。虽然该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对当时社会而言具有较大的进步意义,同时也对当代社会遗嘱继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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