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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保证自己一辈子都不做被告人,但你却无法保证自己一辈子都不可能成为被害人。时至今日,当犯罪这一全球性公害频频破坏人们安定的社会生活秩序之时,当世界各国政府在为如何扼制犯罪频发而头痛不已之时,我们需要思考的还有:如何保护被害人?如何保护作为潜在被害人的我们自己?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绝非仅仅承担着一种可能的危险或风险,而是实际上蒙受了肉体、精神、财产损害的个人。他们不同于其他被害对象的表现在于,他们是有血有肉、能思考的弱者。然而,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现实情况是:立法不公正的对待、司法有意无意的忽视、社会关注度底、社会保障体系缺失。令人欣慰的是,最近几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不断有代表对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提出各种构想,这是可喜的。然而,被害人权利在现实中得到救济的状况依然不容乐观,绝大多数被害人仍处于水深火热的困境之中。可以预料得到,对被害人的遗忘、忽视、漠视、不尊重,就是对我们自己的遗忘、忽视、漠视、不尊重。如何解决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己成为我国目前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一般理论。首先,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文章的研究重点限于自然人形态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并依此引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概念,指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包含诉讼内和诉讼外两方面内涵;其次,指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具有事后性、救济性、公力性或公益性的特征;再次,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权利保障有其理论依据,即正义理论和公力救济理论:最后,指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意义。
第二部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域外考察及其借鉴。首先,从诉讼参与权、补偿制度和社会援助制度等方面介绍国外主要国家在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的状况;其次,评析国外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状况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并予以适当借鉴。
第三部分,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分析。首先,指出我国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无论是诉讼内还足诉讼外都存在许多不足,如知情权不到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缺失、诉讼代理制度不完善、国家补偿制度缺位和被害人社会援助体系未形成等。其次,从历史、制度、经济和社会四个角度深度剖析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原因。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构想。该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首先,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应遵循利益平衡、公私兼顾的原则,尤其要处理好被害人与检察机关、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和冲突;其次,针对第三部分中指出的诸多缺陷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以期能为仍处于或将来可能会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被害人群体提供理论上的呐喊和制度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