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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入罪四周年以来,从全国范围来看,该罪名在实践中发生较为普遍,案件数量非常庞大,远远高于其他新增罪名。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规范表述仅止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3年12月18日,虽然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法发〔2013〕15号文件,即《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但该《意见》仅涉及部分内容,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的含义、部分有关定罪量刑的相关问题及办案程序问题作了规定。当前,在司法实践层面,仍然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难题。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的分析,发现我国危险驾驶制度存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类型狭窄、主刑法定刑配置偏低及量刑不均衡的突出问题。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类型狭窄,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吸食毒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的行为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虽有高度危险却不能依据本罪名进行刑事追究;主刑法定刑配置偏低,对少数不在乎拘役刑罚的危险驾驶行为人,起不到立法时预期的威慑和警示作用;量刑不均衡又会直接影响危险驾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同时还会误导社会公众认为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任性司法。犯罪构成是研究具体罪名的基础。本文从法律的视角,深入研究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与相关罪名的辨析以及影响危险驾驶罪定罪和量刑的情节,以期准确厘清危险驾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同时紧密结合司法工作实践,针对危险驾驶犯罪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着手研究解决实践问题的方式方法。重点阐述危险驾驶罪犯罪行为类型狭窄、主刑法定刑配置幅度偏低及量刑不均衡的法律限制,为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制度提供有力的依据。在对上述问题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其解决思路和途径,从立法及司法解释两方面入手,提出扩充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类型、增加主刑法定刑幅度并规范量刑的建议和对策,希望裨益于危险驾驶犯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