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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基层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矛盾的直接面向者之一,其司法行为对于化解社会纠纷、养成法治理念均有着重要且深刻的影响。然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他们所做出的司法行为有时却会呈现出有悖于法治国家建设要求之处。因此,深入分析当下基层司法行为存在的问题,探寻实现基层司法行为的法治化路径,乃是法治国家建设不可忽视的基础性问题。从2008年起,根据中央的政策要求,各地陆续展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项改革的推进,出发点是为了提高集体林地的使用效率和流转效率,增加林农的收入,提高保护环境的质量。但同时,在利益分配上,这样的改革措施必然会触动一些既得利益者。为了使改革能够顺利进行,林业部门联合政府、司法机关积极开展行动,以司法手段打击了一批抗拒林业改革进程的集体和个人。有人认为,这是各个职能机构的协调行动,是在综合治理的理念指导下取得的胜利;也有人认为,这得益于司法机关积极开展能动司法,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但是,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司法权的本来性质?是否追寻了能动司法的本来含义?基层司法机关是否通过自己的行为认真践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这些行为是否符合法治化的要求?本文旨在将这些实践中凸显的重大问题以法理学的视角进行梳理和分析,并以此次改革中出现的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实现基层司法行为法治化应当遵循的合理路径。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总体思路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文章的第一部分为“提出问题”,主要介绍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程,并以Y县为例,用白描的方式记叙了在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件。通过对该起案件的发生背景及司法过程进行详细而生动的梳理和描述,展现了基层司法机关在改革的过程中处理与改革相关的案件时的具体考量,以及多种权力形式在司法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和角力,还有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民众对待改革以及司法的态度。由此引申出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即基层司法行为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第二部分为“分析问题”,主要探讨基层司法行为法治化的困境。在该部分中,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现代社会对法治的基本需求,并结合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特点以及我国基层社会的法治状况分析得出我国基层司法行为法治化的两个困境:其一是政策与法律的紧张关系。它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是政策“突破”法律,具体表现为司法政策的制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司法政策的内容有时会“突破”法律,以及司法政策有时会“优先”于法律运用于司法过程;二是政策的易变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由于政策具有灵活性和易变性的特点,政府在施行改革措施时更加倾向于优先运用政策。对于司法机关来讲,处于改革背景之下发生的某些类型化的案件,虽然仅仅依据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做出司法判断,但是由于现实政策的指导和外部环境的需求,司法机关就不得不参照法律以外的要求做出最终的处理。在这种情形下,政策将可能会左右原本可以由法律解决的一些问题,从而导致一些司法难题。另一个困境是政治权威强势与法律权威弱势。司法过程中强势政治权威主要表现为政治目标引导司法目标、行政权力超越司法权力以及司法政策主导司法判决三方面;法律权威弱势的主要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行政部门、媒体、当事人或其他个人可能影响甚至左右司法判决,“民意”对法律权威的削弱以及政治权威对法律权威的削弱。以上这些因素综合影响着我国的法律权威和政治权威在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地位,进而影响着基层司法行为的法治化。第三部分为“解决问题”,旨在探讨基层司法行为的法治化路径。在该部分中,本文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从‘政策之治’到‘法律之治’”,通过将改革政策的法律化和合法化,使改革政策以及司法行为符合法治的需求;二是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努力寻求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平衡点和边界点,在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的动态运用中获得恰当的实践方式,进而实现基层司法行为的法治化。综观全文,文章在选题方面有着一些创新之处。虽然现有文献中对法律权威、司法行为及政策与法治关系的探讨已有不少,但将这几方面综合起来并结合司法实践探讨基层司法机关所面临的法治化问题的文章并不多见。本文运用相当的篇幅对典型案例进行的描述,旨在生动且客观地揭示出司法实践中诸多因素对司法行为的影响和制约,使得全文的论证和探讨更加具有实践意义。但是由于文章篇幅有限,再加上研究时间和笔者研究能力的局限,本文对基层司法行为法治化问题的研究未能做出进一步的深入探讨。文章的不足之处在于,对基层司法行为法治化实现路径的研究不够深入和细致,这有待于今后继续对这一重要问题给予持续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