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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网络传输的速度接近光速,使得信息可以在瞬间传播开来;网络传输的范围覆盖全球,使得信息可以传递到世界的每个角落;网络载体的匿名性,使得没有人会知道网络上与自己聊天的是人还是动物;网络的公开性、交互性,推动了网络社会的形成……这些特点,也造就了网络谣言巨大的破坏力。网络谣言对个人人身权益、社会公共秩序、甚至于国家安全都有巨大的危害,“网络谣言第一案”就是很好地例证,运用法律对网络谣言予以规制也就十分必要了。网络谣言本质上与谣言无异,而谣言的含义古老而丰富,并且中西方对于谣言含义的认知还存在区别。综合比较而言,谣言应当是一种没有根据的虚假信息。虚假信息本身是没有责任承担能力的,法律规制的是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我国的现行立法中有规制网络谣言的内容,但存在规定内容不明确、未形成法律体系、处罚力度小的缺陷。我国也有网络谣言规制的执法部门,但存在主管部门职能重叠、没有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不到位的缺陷。我国司法实践中,网络谣言的明确规制,始于2013年的“网络谣言第一案”,虽然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作为审判依据,但仍然存在法律法规适用困难,判决尺度难以把握的缺陷。网络谣言的规制是世界范围内的问题,而一些发达国家已经走在了前面,比如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网络谣言法律规制体系、韩国较早设立了网络审查机构等。借鉴发达国家运用法律规制网络谣言的经验,有助于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进程推进,也有利于我国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与世界接轨。网络谣言的规制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文化途径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只是法律责任的治理方式更加直接、有效。在完善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过程中,需要认真的贯彻法治原则、比例原则,合法、合理地治理网络谣言,并非所有的网络谣言都要进行法律规制,并非所有的网络谣言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完善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过程中,还要处理好规制网络谣言与保护言论自由的冲突、规制网络谣言与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冲突。在立法层面,明确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相关概念,建立以专门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网络谣言的处罚力度;在执法层面,合理配置主管部门的权力结构,信息公开及时透明,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在司法层面,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慎对待网络谣言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