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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重庆綦江“虹桥案”因涉及到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曾一度引起司法界和学术界激烈的争论。如今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已屡见不鲜,它在推动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学术界也有一些反对观点,认为法院变更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涉嫌越权,违背了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的原则,同时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此外,虽然持肯定态度的学者承认法院有权变更指控罪名,但在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实体和程序的规制方面尚未达成共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法院是否有权变更指控罪名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而且该解释也仅是原则的、笼统的规定法院可以变更罪名,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范围,更没有设置必要的程序保障。如此高度抽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必定会产生适用上的困难,引发一系列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达到实体和程序公正的统一,就需要从立法上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作出明确的限制,使控辩审三方在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问题上不再有冲突和矛盾,从而更好的推动程序公正的实现。本文分为四大部分,首先从重庆綦江“虹桥案”说起,对法院是否有权变更罪名的两大论点进行分析,肯定法院有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的权力;其次,根据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研究现状,剖析了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应受规制的必要性;再次,比较考察两大法系关于法院变更罪名的制度和模式,借鉴吸收其中合理部分为我国所用。最后,提出了我国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两种规制途径,即法院变更罪名的实体限制和程序限制。在实体限制中,明确法院有罪名变更权、法院变更罪名的条件和法院变更罪名的范围。在程序限制中,设立告知程序、撤销、变更、追加起诉程序和重新开庭辩论程序,以期在审判实践中公正、合法、合理的解决好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