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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追溯至改革开放之初著名的商人及政治家荣毅仁先生在时代的洪流之中慧眼识金,由国外将融资租赁行业引入。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邓小平同志的支持下建立起来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打开国门至今,愈来愈多的外商开始以各种形式涌入我国金融市场,为我国市场带来资金和技术的同时,也为我国各个行业带来了同业竞争。1在我国发展不久的金融租赁行业,怎样不断促进自身健康发展,怎样从宏观和微观方面保护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这一系列的挑战依然摆在我们的面前。融资租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蓬勃发展,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大幅增加。而在融资租赁活动中,出租人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方当事人,既要和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又要和供货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相比较而言其权利更容易受到损害。这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是合同法中的典型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两个合同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而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出租人是不享有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权能,即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就是由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而导致容易出现承租人违约、租赁物添附、租赁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承租人破产等问题。出租人的贡献最大,而受到的保护最小。2因此保护出租人权利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使闲置资金得到充分运用。由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构成的复杂化,导致了救济方法的多样化。而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并不多,除了我国《合同法》中有从二百三十七条到二百五十条共十四条规定,主要就是2014年关于解决融资租赁纠纷的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行业。总体而言,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数量少,而具体到保护出租人的条款就更少了。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从20世纪80年代突破至今,由于市场自身由外引入的一些水土不服及行业自身特殊性等各种因素,致使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一直没有能够取得长足而充分的发展。事实上,造成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无法快速进入良好轨道发展的因素是来自多种方面的,包括法律上的制度完善问题、税收制度的合理问题以及多头监管问题等。3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目前的市场与政策对于融资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的利益无法做到全面有效的保护,出租人在融资租赁过程中肩负了过多的风险。融资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由于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弱化、对租赁物专业知识的缺乏、对租赁物使用状态未知等因素,导致了其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的弱势地位,而不同于供货人仅需承担一个出卖租赁物及在有需求时依据约定与法律对租赁物保证其修护义务的临时性、短期性义务。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必须从协议缔约之初一直到租赁期结束,维持一个长时间的义务状态。因此,想要保证融资市场的顺利运行,保证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风险的最小化是重中之重。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融资租赁的概论。第一节是阐释融资租赁的产生以及历史发展,特别是介绍了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更迭。第二节从法律角度分析了融资租赁的含义和特征。第三节主要是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分析。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从不同的学说入手,通过对比分析出无名合同的结论,并且对融资租赁进行了法理分析。第三节主要从宏观与微观角度分析了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问题与现状。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宏观监管与保护问题。前两节主要是分析了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法律地位与主体资格问题。第三节主要着重分析了如何完善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宏观监管问题,文中从美国、法国等国家的监管模式入手,对我国的监管模式给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微观角度的融资租赁的法律风险。第一节从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入手,第二节着重分析了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物权风险,第三节具体分析了出租人的债权风险,其中分为预期违约风险与实质违约风险,为下一部分的具体保护途径的分析做好了理论铺垫。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前一部分的微观法律风险,提出保护的途径。第一节针对物权风险提出了建立健全形式融资租赁审查登记制度和建立全国联网的统一登记制度的保护途径。第二节具体针对债权风险提出了扩大解除权和建立次序性救济权的法律保护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