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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万众瞩目的社会性大问题,食品安全立法则是各国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形式。英国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也是在此领域立法的最早发源地之一(比美国的第一部立法早500多年),其食品安全立法是伴随着反掺假运动而生的,从立法需求的产生、各集团利益的博弈再到立法观念的转变、立法领域的深刻变革,可以说是经历了一个从乱到治、从放任到监管的过程。 英国食品法诞生于中世纪后期,除了此期间国王发布的一些法令外,真正的食品安全立法始于1860年的《食品与饮料法》。它宣告了英国近代食品安全立法的起步,但作为一个“可选性”的法律,该法令不具有约束力,各地是否实施由其自行决定,导致了法令基本上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 1860年至1945年是英国食品安全法的发展阶段,其内容和体系都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在食品改革者的推动下,英国政府制订了1872年《食与药品掺假法》,该法令使公共分析师的任命开始具有强制性,中央政府已经开始承担维护食品安全的责任了。1875年的《食品与药品销售法》(SFDA)致力于消除绝大部分的食品掺假行为,也由此催生了一系列食品成分标准的出台,成为了现代食品立法的基础。1899年,该法令被修改为1899年《食品与药品销售法》,成为第一部强制性立法。从1914年到1945年,英国经历了两次大战,食品安全立法也度过了一个特殊阶段。在战时,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得到严格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尊重并参与到食品立法中来,政府开始着眼食品标准问题。其间诞生的1938年的《食品与药品法》具有重要意义,它首次确认了政府具有制定食品标准的责任,并且把在“公共卫生法”和 SFDA框架下制定的食品法令和条例融合到一起,是英国食品法发展史上第一部汇编法令。 1945年至1990年是英国食品法的完善阶段,尤其是1990年的《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完成了食品安全主要立法从食品安全监管法到食品安全基本法的转变。1955年《食品与药品法》集历年食品法之大成,对供人类消费的食品的加工、广告和销售做出了明确又详细的规定,直至被1984年《食品法》所取代。1984年前的食品立法体制都是沿袭而来,此体制下制定的食品法在处理由食品生产技术革新带来的安全问题时,明显不足,疲于应付出现的种种食品安全事件。英国政府不得不于1989年公布了《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白皮书,随之而来的是1990年的《食品安全法》。 1990年的《食品安全法》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它只简单地为相关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法律框架而没有具体的安全措施的立法模式,加之英国执政党的利益偏好,使食品安全事件典型如疯牛病频频暴发。作为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部门 MAFF由于角色的多重性,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备受诟病。由此颁布了1999年《食品标准法》,建立起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食品标准局(FSA),又使得英国的食品安全机制经历了一次大变革。 目前,英国已建立起以《1990年食品安全法》为主导,以《1999年食品标准法》和大量的规章、标准及指南为辅的完备的食品安全法体系。其体现出的主要原则有食物链全过程控制原则、透明性原则、危险性分析原则和制裁措施的严厉性原则。基本制度主要有食品追溯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标签制度、食品认证制度和其实质是一种古老行业的公共分析师制度。同时,执政党的替换和食品标准局的运作让疯牛病事件前后呈现出不同的效果和反响。 英国食品安全立法的演变以及其运作机制的相对完善与先进,都给我国带来了不少的启示。从利益博弈、科技进步和消费者参与的角度发掘英国食品立法特点,让我国在程序立法、执法监督、公众知情权等方面有了可资借鉴之处。但要在实际中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绝非仅完善法律就能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