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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起诉资格的规定可知,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作为行政诉讼起诉资格的标准,其尺度和范围较难把握。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出发,对“利害关系”进行界定与解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纠纷为视角,研究行政诉讼利害关系的司法审查问题。文章从结构上讲,主要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包括三章内容。具体如下:绪论对本文的选题缘由、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正文第一章为“提出问题”。本章在介绍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纠纷案例的基础上,提炼案例所体现的法律问题,即行政诉讼利害关系的司法审查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诉讼利害关系司法审查的认识不同,不仅会影响法治的统一和司法的权威,还会影响相关主体实体权利能否获得司法救济,直接决定权利救济的效果。因此,统一行政诉讼利害关系司法审查的适用,是现实且必要的。正文第二章为“法理分析”。首先,进行概念界定,包括“行政诉讼利害关系”、“司法审查”以及“行政诉讼利害关系的司法审查”的概念;其次,对行政诉讼利害关系司法审查的困难进行分析,得出行政行为要件与权益要件的判断是行政诉讼利害关系司法审查的难点;再次,结合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纠纷,分析其中的行政诉讼利害关系司法审查困难。正文第三章为“启示和建议”。尽管行政诉讼利害关系司法审查是困难的,尤其是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纠纷中,但对其进行行政救济是必要的。行政诉讼是行政救济的渠道,行政诉讼利害关系的司法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础,从该意义上,行政救济的必要性即决定了行政诉讼利害关系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纠纷中,对农民进行行政救济的必要性更是得到集中体现。因此,一方面,站在利益平衡的角度而言,在公民权益面对行政主体强大的公权力时,民事诉讼不能有效解决行政权对公民权益的侵害,而行政诉讼能够监督行政权力、救济权益,故建议在涉及公民权益保护的纠纷中,特别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纠纷中,将行政诉讼利害关系司法审查前置;另一方面,若原告对纠纷所涉实体法律关系认识错误而提起民事诉讼时,法官应负有释明义务。结语部分,对全文内容进行概括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