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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是我国法治新常态下,无法回避而且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社会处与一个快速转型期。未成年人犯罪在宏观上难以避免且易发多发、社会代价巨大,通过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早期干预和科学处遇,能够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收容教养长期以来作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曾经为社会的安定有序做出很大的贡献,面对当前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本应该更加充分地发挥其教养纠正、预防犯罪的功用,然而我国目前相应法制建设滞后、机制不畅、法律程序不严谨,其实践中功效日益衰微。现有收容教养制度与我国法治精神,宪法理念、刑事司法程序都有不切合之处,收容教养制度合亟需出台先关法律规范以规范司法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保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该论文通过我国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来分析收容教养所面临的法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论文分成三个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收容教养的法制概述。在立法层面说明了我国收容教养法制欠缺和不足。第二部分为H收容教养落实的具体实例分析。这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收容程序缺乏立法监督所造成权利滥用、区别对待、同错不同收容期限等。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收容教养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更直观的勾勒出我国收容教养法律规范亟待修改和完善。第三部分为中国收容教养制度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和建议,这部分内容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0年)并结合笔者自己的工作实践,运用比较法的方法,给出了笔者自己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工作有所帮助。收容教养在我国已有近四十年的历史了,虽然并不算短,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各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都很不完善,实践上也是矛盾重重,亟待这方面的研究和创新,改变这种立法缺失的状态,推动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的平稳有序发展。该论文正是看到了这些问题,并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对这方面的研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