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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公司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等材料中记载的是他人的投资人。在现实经济领域中,隐名股东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伴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隐名股东的现象大量涌现出来。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其进行规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的几个条文涉及到了隐名股东问题。这几个条文远远不足以规范隐名股东所引起的问题,致使隐名股东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隐名股东的基本理论分析,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及隐民股东所引起的纠纷的解决等问题做了一些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理论主张。第一部分为隐名股东的基本理论分析。该部分主要分析隐名股东的法律界定;隐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概念的比较;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隐名股东的类型以及隐名股东的合法性等问题,主要目的是为后面研究隐名股东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研究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通过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不同情形的分析,剖析了隐名股东与公司及其公司其他股东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隐名股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归纳出对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不同标准,并提出应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合理的保护隐名投资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第三部分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分析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以及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如何协调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研究。第四部分研究了因为隐民股东所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具体分析了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纠纷的解决,隐名股东出资瑕疵纠纷的解决。对于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纠纷,基于善意第三人对公司材料公信力的信赖,与利害关系人进行股权转让交易,主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在隐名股东出资瑕疵纠纷中,首先需维护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在此基础上再向显名股东追究补足出资的责任,显名股东履行补足出资义务后可以依据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合同约定向隐名股东追偿,或者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直接要求隐名股东补足出资责任。